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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土地登记综合辅导:国务院土地征收批准权限

发表时间:2010/1/12 14:52: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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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土地征收批准权限

(一)基本农田;(不受面积限制,只要是基本农田必须由国务院审批)

(二)一般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上;

(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

(五)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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