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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6.《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7.《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8.《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
9.《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
1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11.《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996〕国土〔建〕字第204号)
12.《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
13.《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
14.《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
15.《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9〕384号)
16.《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0号)
17.《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
18.《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
19.《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
20.《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
21.《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
2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
23.《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
2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
25.《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26.《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27.《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
28.《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
29.《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
30.《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
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
32.《关于开展窗口办公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81号)
33.《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
34.国家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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