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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知识点精讲:申请人

发表时间:2015/3/20 9:25: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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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申请人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复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因此,并非所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受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处理的相对一方才有权申请复议;同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不能当复议申请人,而只能当复议被申请人。

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里的“认为”是指申请人的一种主观认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确实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必须等到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才能确定。因此,申请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相对人和间接指向的相对人。

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但在特定条件下,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也可能发生转移。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况有: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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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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