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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处罚的适用

发表时间:2012/3/7 13:11: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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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的适用或称行政处罚的实施,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认定违法行为,并决定是否给予行为人处罚和如何处罚的活动。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

(1)“首先纠正违法行为”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案件时,无论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何种 政处罚,都应当要求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2)“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在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是:1)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次给予罚款处罚;2)如果一个机关已经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种类处罚,如暂扣许可证或者暂扣执照等,其他机关是否可以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已经给予处罚的,其他机关不应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否则就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原则;3)至于是否可以给予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一般来说,一个机关给予的处罚已经足以纠正违法行为的,其他机关 应再给予其他处罚。

2.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包括前提条件、主体条件、对象条件和时效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行为的客观存在。至于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只需要具备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即可,主观过错不是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条件,即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条件,必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条件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超过法定的追究违法者责任的有效期限,则不得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人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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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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