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6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热点资料:起 诉

发表时间:2015/9/20 10:09: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起 诉

(一)起诉的涵义与类型

在行政诉讼中,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法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原告行使起诉权的单方诉讼行为。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有两种类型:

1.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没有选择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程序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经过了行政复议,而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虽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经过复议才能起诉,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选择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起诉的条件

为防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滥用起诉权,同时也为便于监督人民法院的受理工作,行政诉讼法对起诉设定了以下条件: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首先,原告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不具备原告资格。其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这种"认为"是一种主观上的认为,而并一定必须是客观上构成了侵犯,是否侵犯由法院通过审理活动才能得出结论。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本精神,原告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包括凡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如果行政机关以被管理者身份与另一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发生争议时也具有原告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明确指出告哪个行政机关或者告哪个被授权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审判保护的具体内容。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四种基本类型:

1)撤销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2)限期履行之诉,即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变更之诉,即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

4)确认之诉,即在行政机关实施事实侵权行为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的违法性。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事实根据包括案情事实和证据事实。案情事实是关于发生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证据事实是指为证明案情事实的存在所必须的证明材料。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起诉的案件必须是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判的行政案件,对人民法院没有审判权的行政争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审判的行政案件,原告提起诉讼,还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否则该人民法院因无管辖权而不予受理。

(三)起诉与行政复议

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与行政复议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复议是起诉的必经程序

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当事人如果没有经过行政复议,即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换言之,当事人如果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丧失了复议申请权,也就丧失了起诉权。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选择复议的处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

(2)当事人选择了复议,正处于行政复议过程中,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或者逾期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可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3.在特殊的选择复议下,即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就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当事人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丧失了起诉权

4.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时,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起诉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保障权利人通过诉讼实现其请求权利的有效期限。当事人必须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即意味着当事人丧失了起诉权。诉讼时效设置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诉讼时效。

(1)经过复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般时效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时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其他法律另行规定了诉讼时效,按照这些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般时效是,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其他法律另行规定了诉讼时效,按照这些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不受60日的限制。

(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也与前述规定相同。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天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其中,有以下两种比较显然的情况:

1)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2)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相关推荐:

2016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重要知识点:减免土地使用税

2015年土地登记代理人零基础通关培训

2015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用书

2015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资料免费下载

(责任编辑:gx)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