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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作权的终止
耕作权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或用地单位的正当需要,原为耕作权标的物的土地已不宜或不能用于耕种;
2)耕作权人放弃耕作权的(弃耕撂荒的,视为放弃耕作权);
3)耕作权人违反有关义务或限制,或以其他方式滥用耕作权,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的。
因耕作权的终止,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免除耕作权的约束。耕作权终止时,土地上现有农作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原耕作权人。如该农作物尚未成熟,可允许在土地上保留该农作物直到收获;因建设需要不允许保留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原耕作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但是,协议或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在此限(例如,按照上述1965年5月铁道部文件,铁路部门在收回土地时不负补偿义务)。
例题:耕作权的效力有( BCDE )。
A.耕作权人对土地的耕作利用通常是有偿的
B.耕作权人对于妨碍其正常耕作或者损坏其农作物的行为,有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权利
C.耕作权可以转让、继承
D.耕作权人享有对他人土地进行耕作利用并获取耕作收益的权利
E.耕作权人应当遵守法律、协议为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财产和土地使用利益而对耕作行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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