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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的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凡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民事主体,将对自己行为造成的违法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指法人在其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例题: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200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试题)
A.和自然人一样,各个法人之间具有平等一致的民事权利能力
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C.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发生和消灭的时间是一致的
D.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
答案:A
解析:尽管法人和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毕竟不同于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的共同的,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各种限制且各不相同。
四、法人的成立(熟悉)
法人的成立,指法人开始取得法人的资格。《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所以,法人的成立,指社会上存在的人合组织体或财产组织体,开始具有法律人格,成为民事权利主体。法人的成立,不同于法人的设立。法人的设立,指为了法人的成立而进行的筹组、创办的活动。成立必需经过设立,但设立未必都导致法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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