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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地籍调查:界址调查知识(1)

发表时间:2012/1/19 15:24: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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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调查是权属调查的核心,也是地籍调查的核心工作。

实践证明,土地纠纷中,大多数是界址纠纷,土地使用者最关心的是权属界址认定。界址调查是指对相邻双方的界址状况进行实地调查,经邻界双方认可,经各有关部门审核后,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经过土地登记的地籍成果,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一、界址调查的程序步骤

( 1 )本宗地、相邻宗地使用者及调查人员共同到现场,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指界、认定界址点及界址线。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使用者同时到现场指界、认定有困难的,在初始地籍调查时,可分别到现场指界、认定。

( 2 )界址认定后,调查人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对认定的界址点现场设界标。调查人员应现场绘制宗地草图,勘丈界址边长及关系边长,并将界标种类、现场界址调查勘丈成果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

二、界址认定的要求

( 1 )相邻宗地界址线间距小于 0.5m 时,宗地界址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使用者亲自到现场指界、认定。宗地界址临街、临巷、相邻宗地界址线间距大于 0.5m 或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用地图上的界线与实地界线吻合时,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

( 2 )单位使用的土地必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明。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户口簿或其身份证明。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委托代理人指界时应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见表 2-1 、表 2-2 )。

( 3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委托代理人指界时应出具指界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 4 )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共同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的,本宗地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即可。如果户主不识字,可由调查人员代签,户主按手印或户主盖章并按手印。

( 5 )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对少批多用的,宗地界线按批准用地界线确定,多用部分在调查表中注明,待后处理。对批多用少的,原则上按实际使用范围定界。代征的市政建设用地的宗地,按规定扣除代征地后,确定该宗地的界址。

( 6 )历史用地、没有权属文件的宗地,经审核后,一般按土地使用现状确定界址。

( 7 )宗地界址有争议的,调查人员应在现场调解处理。现场调解不了时,在调查记事栏上写明双方争议的原因,并标出有争议的地段,呈报地籍调查、土地登记领导小组裁决处理。

( 8 )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时,能查清各自的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界线的,要查清。

( 9 )所有宗地界址点,都要按规定设置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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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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