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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消费者权益法律责任主体的认定——《政策与法律法规》第六章知识点

发表时间:2020/10/4 17:27:4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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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消费者权益法律责任主体的认定

(一)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赔偿责任人的确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对消费者而言,对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其他销售者、生产者的追偿不存在先后次序,可以任意选择最便于追偿的对象要求赔偿。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其他销售者、生产者三者之间的最终责任承担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由对产品缺陷的形成具有责任的一方承担。

(二)企业变更后赔偿责任人的确定

企业的变更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现象。为防止经营者利用企业变更之机逃避对消费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三)营业执照的使用者或持有人赔偿责任人的确定

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租用、借用他人营业执照是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四)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赔偿责任人的确定

通过展销会、租赁柜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店铺营销方式。展销会结束或租赁期满后,为使消费者能够获得赔偿,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五)网络交易平台赔偿责任人的确定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六)虚假广告损害赔偿责任人的确定

广告对消费行为的影响是尽人皆知的。为规范广告行为,《广告法》对虚假广告作了禁止性规定。当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的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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