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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评审、申辩及动态管理——第六章重点

发表时间:2020/10/4 17:31: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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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评审、申辩及动态管理

(一)“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盼评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前应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由政府部门、法律专家、旅游企业、旅游者代表组成.评审主要事项包括:

(1)不文明行为事件是否应当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2)确定“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信息保存期限;

(3)“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是否通报相关部门;

(4)对已经形成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记录期限进行动态调整。

(二)“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申辩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可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向社会公布。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或送达当事人本人,并告知其有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申辩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有权利进行申辩。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辩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申辩理由被采纳的,可依据当事人申辩的理由调整记录期限或取消记录。 当事人申辩期间不影响信息公布。

(三)“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动态管理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5年,实行动态管理。

(1)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违反刑法的,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至5年:

(2)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信息保存期限为2年至4年;

(3)旅游不文明行为未受到法律法规处罚,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3年。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根据被记录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的程度、对文明旅游宣传引导的社会效果,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可缩短记录期限。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发布“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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