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的终止,也就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以下七种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即债务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已经全部得到了实现。
(2)合同解除。即经过合同当事人协议或由于出现法定事由,合同终止,亦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解除而终止。
(3)债务相互抵消。即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只要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都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则不能相互抵消。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互负债务,即使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但经双方协商,也可以抵消。依照《合同法》规定,前者属于法定抵消,后者属于协议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即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5)债权人免除债务。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债务一经免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
(6)债权、债务归于一人。即由于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这时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自己向自己清偿债务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例如《保险法》规定: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此外,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各种终止合同的条件从而使合同终止。《合同法》作上述规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二、合同终止后的法定义务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即结算和清理的条款仍然必须执行。
以上都是合同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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