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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导游资格考试导游政策与法规模拟试题2

发表时间:2014/2/20 14:02: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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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被猴子抓伤怎么赔

深圳某旅游团参加深圳A旅行社组织武夷山游,交给武夷山B旅行社地接。按照行程安排,游客游览武夷山某景区时,可以参加“嬉猴”旅游项目。景区的猴子常跑到游人跟前,和游人嬉戏。其中一游客张某拿食物喂猴子时,被猴子抓了一下。当时由于保护区的防疫针已用完,张某即被送到武夷山医院打针。回到深圳后,张某为治疗猴抓伤又花去医疗费260元,在家休息了7天。

事后,张某向武夷山旅游质监所投诉,认为武夷山B旅行社的导游在景区游览时,没有向游客提示说明注意事项,也不陪同游客,才造成游客被猴子抓伤,为此要求武夷山B旅行社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802元。武夷山B旅行社辩称“嬉猴”项目虽然是该社安排的,但该项目的真正经营者是景区所设的C公司,直接造成游客被猴子抓伤是C公司,该社导游已尽到职责,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投诉,质监所作了以下分析处理:

第一,在本案中,张某在接受旅游服务中被猴子抓伤既是合同纠纷,又是侵权纠纷,当事人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属于民事责任竞合。本案实际上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张某依法享有两种请求权,一是基于张某和A旅行社之间的旅游组团合同关系,张某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A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一是基于C公司侵害张某的健康权的侵权法律关系,张某有权选择依照《民法通则》要求C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张某只能选择行使其中一项请求权,而不能同时实现两项请求权。一项请求权因另一项请求权的实现而消灭。

第二,如果张某要提起合同之诉,他应将A旅行社作为被告,向组团社A旅行社所在地深圳旅游质监所提出投诉,由深圳旅游质监所负责审理,而不是向B旅行社所在的武夷山质监所投诉。武夷山质监所作为地接社所在的质监所,在接到这起投诉时,不能予以正式受理,建议张某直接向深圳旅游质监所投诉;若已予以受理的,应当移送给深圳旅游质监所审理。

鉴于张某拒不提出对A旅行社的合同之诉,武夷山质监所不能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受理张某对B旅行社的合同之诉。

第三,本案实际上也是动物致人损害事件,按照民事案件法律分类,它属于民事侵权案件,如果张某选择侵权之诉,由于该起投诉侵权法律关系中实际(直接)加害方是C公司,B旅行社不是侵权人,而且侵权行为地在武夷山,张某应将C公司作为被告,向C公司所在的武夷山旅游质监所投诉,武夷山质监所可以一般旅游投诉予以调解处理,若协调不成,由当事人另寻法律途径解决。但是张某告的则是B旅行社,作为民事侵权案件,被告主体不合格。质监所建议张某变更被告主体,将原定被告B旅行社改成C公司,质监所处理才符合法律程序。

被猴子抓伤,是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在法律实体上做如下具体处理。相对于一般侵权责任而言(一般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在举证责任上一般是由原告负责举证被告有过错),特殊侵权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被告有过错。落实到举证责任上,体现为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其他法定免责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之所以对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是因为动物无理智可言,主人虽加谨慎管束,仍难免发生损害事实。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是对动物饲养人提出更高的要求,使受害人处于优越地位,有利于减少社会危险因素。本投诉,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嬉猴”项目作为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张某被猴子抓伤导致产生医药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张某已举证证明自身所受的实际损害及他所受损害与C公司提供猴子的抓人行为存在因果关系,C公司作为“嬉猴”项目提供方,未能举证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C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张某的损害构不成精神损害,不存在精神损失。

福建省旅游质监所对此案做了法律指导,和武夷山质监所一起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分析和调解,最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C公司赔偿张某1000元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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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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