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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单证员考试重点内容(14)

发表时间:2011/7/14 10:08: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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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单证员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单证员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单证员考试相关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五、原产地证明书的填写

⑴产地证书的编号(CERTIFICATE NO。):此栏不得留空,否则证书无效。

⑵出口方(EXPORTER):填写出口公司的详细地址、名称和国家(地区)名。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址、国家。

⑶收货方(CONSIGNEE):填写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地区)名。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 如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此栏不得留空。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⑷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填写装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方式。若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例如:通过海运,由上海港经香港转运至汉堡港,应填为:

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BY VESSEL VIA HONGKONG。

⑸目的地国家(地区)(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填写目的地国家(地区)。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地)国别相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⑹签证机构用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由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补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一般情况下,该栏不填。

⑺运输标志(MARKS AND NUMBERS):填写唛头。应按信用证、合同及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UMBER)或者"按照提单"(AS PEER B/L NUMBER)。货物如无唛头,应填写"无唛头"(NO MARK)字样。此栏不得空留,如唛头多,本栏目填写不够,可填写在第7、8、9栏内的空白处,如还是不够,可用附页填写。

⑻商品描述、包装数量及种类(NUMBEER AND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填写商品描述及包装数量。商品名称要填写具体名称,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服装、食品(GARMENT、FOOD)等。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应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严格一致。包装数量应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注英文表述。如货物为散装,在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IN BULK)字样。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据上加注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等,可加注在此栏内。本栏⑼商品编码(H。S。CODE):此栏要求填写HS编码,应与报关单一致。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空留。

⑽数量(QUANTITY):此栏要求填写出口货物的数量及商品的计量单位。如果只有毛重时,则需填"G.W."。

⑾发票号码及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填写商业发票号码及日期。此栏不得空留,为避免对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表述,如2004年3月15日,则为: MARCH。15,2004。

⑿出口方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填写出口人的名称、申报地点及日期,由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签名并加盖有中英文的印章。

⒀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CERTIFICATION):填写签证地点、日期。 签证机构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并盖签证印章。

六、 原产地证书的更改或重发

对签证机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当申请单位需要更改其内容时,申请单位应书面申明理由,提交已更改的产地证,并退回原证书正本。

对签证机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应书面说明遗失或损毁的原因,提交重新填制的产地证书副本或复印件。

第二节、 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格式A(FORM A)

一、 普惠制产地证书的定义和管理

普惠制产地证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简称普惠制(GSP),是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经济、贸易方面的一种非互利的特别优惠待遇。即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或半制成品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予以免征或减征关税。普惠制于1970年由联合国贸易开发会议第四届优惠特别委员会推行实施。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扩大出口,多创外汇,加速经济基础发展、促进产业工业化。

实施普惠制必须遵循的三个原则,即:

1、 非歧视性原则(NON-DISCREIMINATION)

即把原先称作落后国家、不发达国家或新兴国家统称为"发展中国家"(DEVELOPING COUNTRIES),亦称"受惠国"(BENEFICIARY COUNTRIES);而把过去称作的先进国家或工业化国家一律称为"发达国家"(ADVANCED COUNTRIES)或"给惠国"(PREFERENTIAL GIVING COUNT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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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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