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5年法律硕士法制史考试科目训练3

发表时间:2015/10/14 10:47: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的变化包括

A.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

B.登闻鼓直诉制度建立

C.死刑复奏制度确立

D.法律上禁止刑讯逼供

2.关于宋朝的行政立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注重官员的考核工作

B.成立枢密院,作为中央司法机关一部分

C.设立提点刑狱司

D.州一级行政机构为地方最高行政级别

3.明朝的会审制度有

A.九卿圆审

B.会官审录

C.朝审

D.大审

4.下列关于清末改革诉讼审判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

A.诉讼程序上实行三级三审制

B.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C.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D.吸收了西方国家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

三、简答题:

简述西周时期“五听”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四、分析题: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

请对下列文字进行简要分析。

“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

二、多项选择题:1.ABC 2.AC 3.ABCD 4.BCD

三、简答题:

(1)“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1分)

(2)具体内容是:

“辞听”:即观察当事人的语言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1分)

“色听”: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1分)

“气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1分)

“耳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1分)

“目听”:即观察当事人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1分)

(3)“五听”实际上是通过观察被讯问者感官反应而确定其陈述真假。这种方式虽然接近于主观,但比夏、商的“神明裁判”已显然进了一大步,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学方面的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在中国司法心理学史上写下了重要的一笔。自西周以后,中国历代的司法实践都基本上沿用了“五听”制度。(2分)

四、分析题:

(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明律相对于唐律而言,在有违道德伦常等方面的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而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这是明律相对于唐律而言的“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刑法原则。(4分)

(2)明朝在刑法上确立“轻其所轻,重其所重”原则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封建社会的发展使得儒家的纲常礼教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愈来愈大,在这种背景下,对有关伦常礼教犯罪的处罚减轻,有利于缓和社会的阶级矛盾。(3分)

(3)明朝随着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矛盾的加剧,贼盗大案以及重大经济犯罪直接冲击着封建****统治的基础,统治者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这是“重典治世”的体现。(3分)

编辑推荐:

2016年在职法律硕士考试模拟试题

2016年在职法律硕士考试辅导资料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各地资讯

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