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5年在职法硕考试《法理学》核心考点(7)

发表时间:2015/10/9 10:24: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法的特征(非重点章)

1、法、法律的词义

本节的着重点应放在指南第一页的第三部分,即掌握法律狭义、广义的概念。

1、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的两层含义;

2、法的形式特征(已经考过,但可能考简答)

本节列出的四部分内容都很重要,思考问题时也应由这四个角度出发。学习时应注意与第三节内容的联系,即由形式特征到本质特征。

一、法律的一般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除标题外包括下属3点:

法律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特点:概括性;以法律规范为主;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一个法律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包括三小点及制定的定义,认可,认可的三种情况;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一)、(二)、(三);

4、通过法定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一)、(二),

法律的程序性:实施和制定法律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3、法的本质特征

学习时由二、三、四部分着手,与上一节相呼应。

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特征,了解即可;

二、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这一部分是重点,可出论述;

法律是一直与规律的结合,应着重理解法律与规律的联系和区别

1、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主观的、意志的。法律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 客观规律制约的。法律不是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是客观的,它可能反映规律 ,也可能不反映规律。

2、客观规律通常只在事后起作用,而法律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即事先规定可以做什么, 不可以做什么,法律有客观必然性,是对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

三、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联系p22,阶级的作用,论两者的关系

法的阶级性是由法所处的社会的阶级性决定的,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法的共同性是指虽然法的性质不同,但有一定共同的内容,带有相同或相似性。

四、法的利益性与正义性,论关系

法的利益性即利导性,利益调整包括公平地分配权利义务 、对违法犯罪的处罚和补偿受害者的损失,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制定法律必然反映特定的利益。法还具有正义性,实现社会正义是法的目的。法的正义性又离不开阶级性,总是一部分人或大部分人的正义。

编辑推荐:

2016年在职法律硕士考试模拟试题

2016年在职法律硕士考试辅导资料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各地资讯

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