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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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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员就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率先在全国七个省、市进行调整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后的试点工作,并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两个配套文件。

从此次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总体情况看,既对税务机关动态掌握企业年度减税限额及残疾人员变化等情况提出了更高要求,又体现出了新的政策亮点:一是将持有残疾证的智力残疾人员纳入进残疾人范围,这样就与《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定义的残疾人员相一致了。二是针对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漏洞,出台了流转税年度减征限额控制、逐月减征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部分当年作废和企业所得税按残疾人员实付工资双倍扣除的计税新规定,这样也有利于把对残疾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落实到实处。

较之于此前一直沿用十多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九)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等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此次政策调整在以下几个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得到了拓展

从原有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看,国税发1994155号文中福利企业的范围限于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九)款中限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也仅适用于国营和集体社会福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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