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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高级会计师: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试题

发表时间:2017/11/12 13:57: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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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2003年11月,东茂公司因产品销售不畅,新产品研发受阻。公司财会部预测公司本年度将发生800万元亏损。刚刚上任的公司总经理责成总会计师王某千方百计实现当年盈利目标,并说:“实在不行,可以对会计报表做一些会计技术处理。”总会计师很清楚公司本年度亏损已成定局,要落实总经理的盈利目标,只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做手脚。总会计师感到左右为难:如果不按总经理的意见去办,自己以后在公司不好呆下去;如果按照总经理意见办,对自己也有风险。为此,总会计师思想负担很重,不知如何是好。 
要求: 
根据《会计法》和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分析总会计师王某应如何处理,并简要说明理由。 
[分析与提示] 
总会计师王某应当拒绝总经理的要求。因为总经理的要求不仅违反了《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也违背了会计职业道德中的会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的要求。 
[案例3] 
2002年,A公司由于经营管理和市场方面的原因,经营业绩滑坡。为了获得配股资格,A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张三便要求公司财务总监李四对该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调整,以保证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符合配股条件。李四组织公司会计人员王五以虚做营业额、隐瞒费用和成本开支等方法调整了公司财务数据。A公司根据调整后的财务资料,于2003年10月申请配股并获批准发行。 
根据上述资料,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哪些当事人存在何种违法行为?哪些当事人违反了哪些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2)哪些单位或部门可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何种处理?并说明理由。 
[分析与提示] 
A公司张三、李四、王五均存在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张三是单位负责人,存在授意、指使他人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其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李四、王五作为会计人员,应当拒绝总经理的要求,其行为违背了会计职业道德中的会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的要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李四、王五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李四、王五为会计人员,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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