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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高级会计师内部精讲资料5

发表时间:2015/9/13 10:36: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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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权激励

一、股权激励概述

股权激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在我国,现阶段公司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股票等。

1、股权激励的对象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包括独立董事。因为独立董事作为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表,其职责在于监督管理层的规范经营,从股权激励的本义上讲,不应对为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中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人:

A.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B.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C.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监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其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可参加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再者,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会计

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适用《企业会计准则no.11--股份支付》。

1、股份支付:是“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简称,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2、股份支付的分类(按照结算工具划分)

(1)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中华考试网

(2)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现金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模拟股票(虚拟股票)

3、可行权条件

(1)可行权条件: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

可行权条件的类型:服务期限条件或业绩条件。

服务期限条件: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

市场业绩条件:指行权价格、可行权条件以及行权可能性与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相关的业绩条件。如,股价至少上升多少职工可相应取得多少股份的规定。

作用:市场条件影响企业确定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但市场条件是否得到满足,不影响企业对预计可行权情况的估计(即,无论是否达到,都要确认、计量)。

非市场业绩条件:是指除市场条件之外的其他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达到最低盈利目标或销售目标才可行权的规定。

作用:非市场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影响企业对预计可行权情况的估计。

(2)非可行权条件

如果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某种条件的规定与授予方可否行权无关,则称为“非可行权条件”。

三、股权激励计划条款的修改

通常情况下,股份支付协议生效后,不应对其条款和条件随意修改。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修改授予权益工具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

1、会计处理原则:无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如何修改,甚至取消权益工具的授予或结算该权益工具,企业都应至少确认按照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来计量获取的相应服务,除非因不能满足权益工具的可行权条件(除市场条件外)而无法可行权。

2、会计处理方法

(1)条款和条件的有利修改:增加的获取服务的公允价值。

条款和条件的有利修改指,提高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增加了“权益工具的数量”,从而导致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的增加。

①提高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如果修改发生在等待期内,自修改日起,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修改后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认服务的金额。

如果修改发生在可行权日之后,企业应当立即确认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

如果股份支付协议要求职工只有先完成更长期间的服务才能取得修改后的权益工具,则企业应在整个等待期内确认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

②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

如果修改发生在等待期内,自修改日起,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修改后的权益工具数量确认服务的金额。

【注意】如果企业采用缩短等待期、变更或取消业绩条件(而非市场条件)的有利修改,企业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应当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2)条款和条件的不利修改:继续对取得的服务进行会计处理,如同该变更从未发生,除非企业取消了部分或全部已授予的权益工具。

①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应考虑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减少。

②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将减少部分作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取消来进行处理。

如果企业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

第一,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第二,在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应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如果向职工授予新的权益工具,并认定所授予的新权益工具是用于替代被取消的权益工具的,企业应以与处理原权益工具条款和条件修改相同的方式,对所授予的替代权益工具进行处理。

如果企业未将新授予的权益工具认定为替代权益工具,则作为一项新授予的股份支付进行处理。

企业如果回购其职工已可行权的权益工具,应当借记所有者权益,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注意】如果企业以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权条件,如延长等待期、增加或变更业绩条件(非市场条件),企业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不应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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