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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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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厅发[200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

为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选拔高级会计人才,人事部、财政部研究决定,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扩大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单位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附件中简称“全国会计考办”) 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和确定合格标准,对阅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负责组织专家命题,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试题。

各地区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由当地人事、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组织实施办法。

实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地区和部门,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进行。各地区要认真总结评审工作中好的做法,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二、考试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二)考试方式

1、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2、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及高考定点学校。考试时间为2006年9月3日 (星期日) 上午8:30——12:00. 3、对参加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 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此证3年内在全国范围有效。

4、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合格标准,确定当年参评的使用标准,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由各地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本年度本地区评聘工作中有效。

(三)考试要求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它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在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中,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机构要认真组织听取考生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对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告财政部会计司和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 :

财政部会计司联系人 : 魏晓惠、常琦

联系电话 : 010 - 68552544 (传真)、68552546(传真)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联系人 : 申月

联系电话 : 010 - 8421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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