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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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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考试与评审)结合试点考试(以下简称“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人事部、财政部领导下,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指导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考务工作。

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省级人事、财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本地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接受全国会计考办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试报名

第四条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在报名日期前20日向社会发布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及报名日期、地点、报考条件等信息。

第五条报考人员按照公布的报名日期和要求报名。

第六条对超过规定报名时限要求报名或提出退考的人员,原则上在距考试日期60日前可以办理补报或退考手续。具体补报或退考事宜,各试点地区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受理退考申请可按规定收取相应手续费。

第七条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使用全国会计考办统一开发的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于报名工作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全国会计考办报送考试信息,包括:考试报名人数、考区考点及考场设置情况、试卷预订情况及其他统计资料。

第三章考点设置

第八条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九条考场可按30人、25人设置。考生座位按单人、单桌、间距80厘米以上编排。考场应当具备安全、安静、光线明亮等条件,不得使用阶梯教室。

第十条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随机编排考场及座位号,并于考试日前30日向考生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考试日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考生告知下列考场纪律:

(一)在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对。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不得交卷退场。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按照要求在试卷(含试题卷、答题纸)中规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所在地区及单位和准考证号。填写的内容不得超出装订线。

(三)必须使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卷指定位置答题,答题字迹要清楚、工整。

(四)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考试开始后,不得自行向其他考生借用文具和计算器。考场内严禁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严禁携带传呼机、手机、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便携式手提电脑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监考人员应进行检查,已将传呼机、手机、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便携式手提电脑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的,应由监考人员统一存放在指定位置妥善保管。

(五)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对于试卷分发错误,试卷字迹模糊、有褶皱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以举手询问。

(六)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需中途暂离考场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人员陪同。 (七)提前交卷时,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当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和答题卷反扣在桌面上。监考人员收齐试卷、答题卷和草稿纸后,方可离开考场。

(九)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十=条各考点应在入口处等显著位置标明考区、考点,并张贴考场示意图、考试时间表和考场规则等。考场门口应张贴考场号及准考证起止号。

第十三条各考点应临时设置考务办公室,作为考试期间收发、保管、装订试卷及处理考试事务的场所。

第四章试卷运送、交接和保管

第十四条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属于国家秘密件,必须按照规定的制度和手续进行运送、交接和保管,做到绝对保密和安全,严防泄密或其他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试卷交接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各不得少于2人。试卷交接双方对试卷袋种类、数量进行清点核对,并对包装和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合格后由双方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名。

办好交接手续后,应当将试卷立即存放在专用保密室内。保密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报警装置,备有防火、防潮器材。保密室及保险柜的钥匙必须由2人以上分别保管。试卷存放期间,必须昼夜值班。在任何情况下,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六条开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试卷袋。考试结束后,各考点将全部试卷收齐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派专人、专车集中运抵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五章考试组织

第十七条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和实施本地区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十八条各考区设考区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工作。主任、副主任由省级财政部门或人事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九条各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1—2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考点的考试实施工作。主考和副主考由考区主任任命。

主考人员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考前选聘考点工作人员,并确定各考场监考人员,落实考试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组织考点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对考试工作进行培训。

(二)主持接收、发送试卷,检查试卷保管和考场布置情况。

(三)负责掌握考试时间,发出预备、开始和终止考试信号。

(四)及时了解本考点考试情况,并向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报告考试进展情况。

(五)妥善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督促考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考点工作人员,有权进行撤换。对于违反考场规则,寻衅滋事的考生,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

(六)在试卷发放过程中发现试卷缺损、错装或印制质量问题,确需调剂的。应及时向考区负责人报告后,予以调剂并监督执行。

(七)组织并检查试卷装订、回收,防止错装、漏装试卷。

第二十条各考点应当设立考务、保卫、医疗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第二十一条各考点应当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工作证,如“主考”、“监考”、“巡视”、“工作人员”等。除主考、监考和巡视人员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十二条各考场应当配备2—3名监考人员,考场外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巡视人员。

监考人员应当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监考人员的名单应当报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备案。

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担任监考人员。

监考人员主要负贲下列工作:

(一)考试前清理考场,核对考号,开考前25分钟。领取试卷、草稿纸后,直接进入考场。

(二)开考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核对准考证和座位号。在考生坐定后,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及注意事项。分发试卷、草稿纸,并指导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 (三)开考前10分钟,当众启封试卷袋。开考前5分钟发放试卷。发现试卷印制错误时,及时报告主考,采取妥善措施予以处理。

(四)指导考生清点试卷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有污染、破损以及漏印或字迹不清等现象。

(五)考点发出开考信号后,按准考证存根逐一核对考生试卷上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一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必须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如实记录考生考号,并填写缺考人员姓名、准考证号。

(七)当众答复考生提出的有关试卷印刷等问题。

(八)对于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将违纪考生考号及违纪情况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

(九)必须保证考试正常进行,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十)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1.督促考生停止答卷,将试卷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

2.检查核对试卷所填写的准考证号、试卷页数是否准确、完整。

3.按座位序号收集、清点和整理考试试卷和草稿纸。

4.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十一)将整理的考试试卷和草稿纸送交主考验收,并及时进行封装。对于有效答题卷,按序号进行装订和密封成册;对于空白答题卷,单独装订成册。然后,将有效答题卷与空白答题卷一并装入答题卷袋密封。

第二十三条监考人员不得对考试试题的内容进行解释,在考场内不准吸烟,不得阅读书报,不得谈笑,不得抄题、做题、念题,不得检查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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