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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中小企业板公平信息披露指引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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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今日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规定,上市公司与机构投资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特定对象应承诺,不打探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利用无意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上市公司。承诺书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指引》还就中小板公司如何保证公平信息披露提出8项原则性要求,并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选择性披露或重大信息泄密的情形作出详细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管理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提出要求。在监管方面,《指引》明确,交易所可调阅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将监管措施情况及公平信息披露的考核情况记入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中证网)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上市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上市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上市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上市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上市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上市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上市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公开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本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七条 本指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九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平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发现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定对象存在违反本指引规定的,应立即报告本所并督促上市公司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 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十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二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本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三章 公平信息披露的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明确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范围及内部报告、流转、对外发布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以及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责任承担等事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告。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根据本指引确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范围,明确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义务触发点、报告程序等。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上市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章 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三十四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上市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上市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三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上市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上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上市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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