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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考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分析2

发表时间:2015/9/30 16:19: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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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正保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南京正保公司)是一家在深交所上市的高科技公司,总股数为10000万股,全部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该公司从事网络通讯产品研究、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等。由于公司决策层善于把握市场机会,通过强化研发适时推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因此,公司近年来实现了快速增长,但由于高速增长带来的资金压力,公司目前面临着因奖金水平过低而导致的优秀人才流失的困扰。

为实现公司的长期战略规划,并解决目前所遇到的问题,南京正保公司拟于2010年引入股权激励制度,公司拟按照回购前市价的110%回购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公司回购前每股净资产为6元,每股市价为18元。

2010年1月,为奖励并激励高管,南京正保公司与其管理层成员签署股份支付协议,规定如果管理层成员在其后3年中都在公司任职服务,并且公司股价年均提高10%以上,管理层成员100人可以21.6元的价格购买1万股的本公司股票。

南京正保公司以期权定价模型估计授予的此项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720万元 (100人×1万股×7.2元,授予日每份期权的公允价值为每股7.2元)。

在授予日, 南京正保公司估计3年内管理层离职的比例为15%;在第一年末,将公司离职率调整为10%;在第二年年末,公司调整其估计离职率为5%;到第三年末,公司实际离职率为6%。

要求:

(1)根据公司目前状况,你认为采用哪种股权激励方式比较适当?简要说明理由。

(2)如果公司拟回购股份作为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请计算该公司回购股份的上限。

(3)若回购前股票的市价为每股18元,回购后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为多少元?若市净率上升为回购前的1.5倍,回购后股价将为多少元?

(4)若公司选择在等待期内取消股权激励方案,是否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何处理?

(5)如果公司在第二年末选择修改公司授予日期权公允价值,从7.2元降低为4.8元,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从7.2元修改改为10.8元,第二年末确认的费用额度是多少?

【正确答案】:(1)采用股票期权方式比较适当。

理由:公司高速增长,资金压力会比较大,采用股票期权方式,一方面可以避免公司因股权激励产生现金流出,另一方面,激励对象行权时,公司还会产生现金流入。

(2)根据规定,回购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所以上限是10000×5%=500(万股)。

(3)回购后的净资产总额=10000×6-100×18×110%=58020(万元)

回购后的每股净资产=58020÷(10000-100)=5.86(元)

回购后的股价=(18÷6)×1.5×5.86=26.37(元)

(4)需要会计处理。

如何处理:取消股权激励方案,将作为加速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5)从7.2元降低为4.8元,属于不利修改,因此公司仍应继续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金额,而不考虑公允价价值的减少。

从7.2元修改为10.8元,属于有利修改。第一年末确认的服务费用=720×90%×l/3=240(万元);第二年末累计确认的服务费用=108O×95%×2/3=684(万元);则第二年当期确认的费用为:684-240=444(万元)。

【该题针对“股权激励实施条件及计划拟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二、中大公司是一家高科技行业的上市公司,公司股本总额为6000万。最近三年公司业绩发展迅速,决定于2010年开始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在股权激励制度具体方案制定的讨论会上,大家就有争议的问题纷纷发表意见,最终达成以下结论:

1.由于公司业绩发展迅速,为更大程度地奖励员工,决定此次扩大股权激励计划的范围,加大奖励力度,本次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总量累计为1000万。

2.业务骨干王某虽然于2008年在乙公司工作时曾经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但是加入公司以来表现优秀,为公司创造了大量的业绩,因而破格授予股票期权。

3.公司总经理为公司业绩的发展贡献突出,为表彰其突出表现,决定授予其100万的股份。由于董事会成员一致认可,大家都认为总经理的贡献有目共睹,因而对于其特殊表彰不必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批准。

4.董事会决定审议通过该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后的第3个交易日,公告董事会决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要求:请针对上述方案根据股权激励相关法规予以点评。

【本题15分,建议20.0分钟内完成本题】来自www.Examw.com

【正确答案】:第一个结论不合法。根据法规规定,对于一般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总量累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公司总量累计为1000万,超过了6000万的10%,因而不合理。

第二个结论不合法。根据法规规定,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因此虽然王某表现突出,但是违法行为发生在最近三年内,因而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第三个结论不合法。根据法规规定,个人获授部分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的特别批准。因为对总经理的股份数量已经超过了股本总额的1%,所以应该经股东大会特别批准。

第四个做法不合法。根据法规规定,应该在董事会决定审议通过该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该题针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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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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