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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跟单员考试之备用信用证对外担保特点3

发表时间:2012/7/9 11:03: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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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跟单员考试综合辅导之备用信用证对外担保特点,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跟单员考试的相关重点!!

不同点:

备用信用证与保证书之间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区别:

1.对价。备用信用证不要求对价;保证书要求对价。

2.可撤销性。根据《统一惯例》第七条,备用信用证必须明示是可撤销的或不可撤销的,如无明示应视为可撤销的;保证书一般是不可撤销的。

3.主要责任。备用信用证独立于有关基础业务之外,开证人一般要承担具有约束力的主要责任;银行只对“无条件的”保证书承担主要责任。

4.受益人是否需要提交单据。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除了要提交单证证明支付人(债务人)没有履行基础交易中的义务之外,还要提交有关的单据证明受益人自己已经履行基础交易中的义务;保证书的受益人只需提交前者即可。

5.适用的法律不同。备用信用证适用《统一惯例》,保证书适用各国的担保法。

此外,在国际贸易中开证银行开立备用信用证是保证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基础交易的义务时 ,由该银行付款的书面凭证。因此,备用信用证同一般商业信用证相比较也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一般的商业信用证主要涉及基础交易款项的支付,受益人需要向银行提交单据证明他已经履行基础交易的义务;备用信用证主要涉及基础交易款项的担保,受益人需要向银行提交单据证明债务人没有履行基础交易中的义务。

2.一般的商业信用证开证银行是期待并愿意对受益人凭单付款的,这表明基础交易正在正常地进行,支付人(债务人)亦希望如此,以便赎单后提取单据项下的货物,完成交易的最终目的;但是备用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并不希望真正使用该信用证为受益人付款,因为这表明基础交易发生了争议,支付人(债务人)也是极力否认自己有违约行为,设法让开证银行拒绝对受益人付款。

3.在进出口贸易中,一般商业信用证都是以买方为开证申请人,卖方为受益人;但备用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

4.备用信用证用来担保基础交易款项的支付,可以减少一般商业信用证要求审查单证的麻烦和费用。

备用信用证最初是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用来代替银行保证书(保函)而发展起来的,后来日本、欧洲各国也纷纷使用。因为1879年美国联邦和各州法律禁止美国银行为其客户提供担保,美国各州的银行都不能再为客户开立保证书(保函)。经过1983年修订《统一惯例》,把备用信用证包括在它的适用范围之内,备用信用证又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被世界各国广泛应用于对外担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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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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