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方式与进口跟单实务
常见的加工贸易方式有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出料加工、补偿贸易等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一)来料加工的特点
来料加工(Processing with Supplied Materials)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主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还提供设备,由中方加工企业按外商的要求二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中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设备作价价款,中方用工缴费偿还贸易形式。这种方式不动用外汇,也不对开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进口合同,视为动用外汇,按主料加工),称为“各作各价对口合同”来料加工。
外商提供原材料,中方加工成品,称“来料加工”;外商提供零部件,中方组装成品称“来手装配”,两者统称为来料加工装配,有时简称来料加工。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料件属于海关保税乡物,中方对货物无处置权。
(二)来料加工的优惠政策与管理规定
1.进出口税收
①来料加工装配项下外商提供用于加工装配返销出口产品的进口料件,免予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②来料加工装配项下进口直接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燃料油,免予绑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③来料加工装配项下加工成品出口,免于缴纳出口关税。
④来料加工项下由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于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进口、出口许可证
①来料加工装配项下用于加工生产返销出口产品的进口料件,免领进口许可证。对开展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等五种商品为原料的来料加工项目,其进口料件应申领进口许可证。
②来料加工装配下进口直接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燃料油,应申领并交验进口货物许可证。
③来料加工装配项下加工成品出口,免领出口货物许可证。但外商或加工企业在我国境内购买供加工成品的原材料,凡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申领出口许可证。对来料加工项目出口属于国家实行配额招标管理的出口商品,应申领出口许可证。实行配额招标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由商务部发布。
(三)来料加工的合同条款(略)
(四)来料加工业务的海关手续
1.合同登记备案
①开展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资格。
②合同登记备案的单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来料加工装配合同的批件;经营单位或加工企业的工商企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装配合同副本;经营单位填写的《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简称《登记手册》)。
③海关验厂验库。
④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
⑤核发《登记手册》。在《登记手册》上签署海关备案意见,并加盖海关业务印章,将《登记手册》核发给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凭此《登记手册》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和合同的最终核销手续。
2.进口料件
持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及其他有关单证,填写来料加工专用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在《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登记栏”内填明有关进口料件品名、数量、价值等内容。
3.出口成品
进口料件经加工装配为成品返销出口时,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持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及其他有关单证,填写来料加工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在《登记手册》“出口成品登记栏”填明有关出口成品的品名、数量、价值等内容。
4.合同核销结案(略)
5.成品或半成品的结转加工
来料加工装配项下加工的成品如不直接出口,结转给另一承接半成品深加工后出口的企业,应向海关申请办理结转加工手续。
(五)来料加工业务的海关监管要求
1.海关监管期限。来料加工装配项下进口的料件属于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加工成品出口之日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
2.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的内销。来料加工装配项下进口的料件应全部加工成品出口,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
3.来料加工装配合同的更改。已在海关登记备案的来料工装配合同,如发生变更、中止、转让、延期或撤销等情况,经营单位应向原审批合同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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