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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跟单员考试资料基础理论:附加险(二)

发表时间:2014/5/19 14:42:1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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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共同海损条款 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赔偿,按照载运船舶航行终点所在地的法律或惯例办理,但如运 输合同规定须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办理的,则从其规定。

8、 承认船舶具备适航条件条款 本保险承认载运船舶已具备适航条件,但仅以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为限。 如所保货物发生的损失可合理归因于船舶所有人或其雇员的错误处置或不正当的行为所 致而被保险人并未参与其事,则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单的权利并无影响。

9、 受托人条款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一切情况下,都应负责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应 保证维护和行使向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者追偿损失的一切权利。

10、 不得减免承运人等责任条款 本保险不得用以减免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的责任。

11、 “船舶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 如运输合同上订有“船舶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被保险人须负比例责任的,当视作本 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保险人同意特予赔偿。 如船舶所有人根据上述条款而向被保险人提出任何赔偿要求时,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 人,保险人对这项要求有权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其费用由保险人负责。

12、 战争险不保条款 本保险单对捕捉、掳押、拘管、禁制、扣留和由于上述事故所引起的后果,或因企图实 行上述捕捉等的行为和因不论宣战与否的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动所引起的后果,都不负责 。但本条款对碰撞或触及任何固定或漂浮物体(水雷或鱼雷除外)、搁浅、触礁、恶劣气候 或火灾,除直接(不论载运船舶或有关碰撞案件的任何船舶的航程性质或其任务如何)因遭 受或对抗交战武力的敌对行为所致外,仍照为负责。本条款所称的“武力”,包括与其有联 系而拥有海军、陆军或空军的任何权力机关。 本保险单对内战、革命、叛乱或暴乱或因而引起的民众斗争或海盗行为所致的后果也不 负责任。 本条款如经删除,则适用现行“协会战争险条款”应作为本保险单的一部分。

13、 罢工、暴动和民变险不保条款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都不负责:

(1)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的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变人员所致的损失;

(2)由于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所引起的损失。 本条款如经删除,则适用现行“协会罢工、暴动和民变险条款”应作为本保险单的一部 分。

14、 合理措施条款 本保险以被保险人必须在一切可能控制的情况下采取合理的迅速措施办理其应办工作为 条件。 附注:如被保险人一经获悉本保险单上述规定的“仍予负责”的情事,必须立即通知保 险人。被保险人享受这项“仍予负责”的权利,应以履行上述通知为条件。

(二)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水渍险)一九六三年一月一日

第1条款至第4条款与平安险第1条款至第4条款相同。

5、 水渍险条款 本保险对所保货物遭受的海损,其损失程度在本保险单订明的百分比之下者,概不负责 。惟共同海损,或由于其船舶或驳运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或焚毁,则不论货物损失程 度均予赔偿。此外,并对所保货物在装载、转载或卸载时,有任何一件或数件的完全灭失, 保险人均照保险价值计算赔偿。又如,保险货物的损失,可合理归因于着火、爆炸或船舶或 驳运工具碰撞或触及除水以外的任何外在物体(包括冰在内)或在遇难港卸载货物所致,也 均予赔偿。 本条款在本保险单全部承保期间均属有效。 第6条款至第14条款及附注均与平安险第6条款至第14条款及附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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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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