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4年跟单员考试基础理论辅导:附加险(一)

发表时间:2014/5/19 14:30: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保险条款》中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一般附加险承保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而特殊附加险则承保由于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附加险只能在投保某一种险的基础上才可加保,但因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已包括了一般附加险,故如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一切险,则无需再加保一般附加险。

(一) 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有偷窃、提货不着险(简称TPND)、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11种。

(二) 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有战争险、罢工险、舱面险、进口关税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交货不到险货物出口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简称FREC)等到八种。战争险保险公司承保的是由于战争或类似战争的行为所直接导致货物的损失,其保险责任起讫以水上危险为限。已投保了战争险后另加保罢工险,保险公司不另收保险费。

1.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1、 运输条款(包括仓至仓条款)

本保险自货物离开本保险单所载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 程中继续有效,直至:

(1)该项货物运交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或其他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 ,或至:

(2)该项货物运至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在目的地以前的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 。这些仓库或储存处所是被保险人为了不属于正常运输过程的储存或是为了分派、分配而决 定使用的。

(3)所保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上述三项以其中首先发生的一项为准。 如果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卸离海轮以后,但在本保险终止以前,需运往非本保险单所载的 目的地,本保险的终止时期仍以前款规定为准,但以不超过开始运往该目的地时为限。 如遇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任何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或转载以及船舶所有人 或租船人运用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限所作出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但以 上述第1条款的责任终止规定及下列第2条款的各项规定为准)。 本保险对于直接由于延迟或货物本质上的缺点或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都不负责。

2、 运输终止条款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运输合同未在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而在其他港口或 地方终止,或由于其他原因货物在未交至上述第1条款规定的地点以前航程即告终止,在被 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需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继续有效,直至:

(1)货物在该港口或地方出售及送交时为止,或除特别另有约定外,至所保货物在该 港口或地方卸离海轮以后满六十天为止,上述二项以其中首先发生的一项为准。

(2)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以内(或在约定的任何扩展期限内)货物运往本保险单所载 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则至上述第1条款所规定的期限为止。

3、 驳运险条款 本保险包括驳至或驳离海轮的驳运险在内。每一驳运工具应视作单独的保险。被保险人 对本保险的权利并不因其有免除驳运船船户责任的任何约定而受影响。

4、 航程变更条款 如遇航程变更或对保险货物、船舶或航程之记载有任何遗漏或错误时,本保险仍予负责 但须另行议订保险费。

5、 平安险条款 本保险对单独海损的责任,仅以船舶或驳运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或焚毁为限。但 不论以上如何规定,保险人对货物在装载、转载或卸货时,有任何一件或数件的完全灭失, 得按保险价值计算赔偿。如所保货物遭受的损失可合理归因于失火、爆炸或其船舶或驳运工 具或运输工具碰撞或触及除水以外的任何外在物体(包括冰在内)所致,或在遇难港卸载货 物时所致,本保险都可负责赔偿。又本保险对在中途停靠港口或避难港所产生的起岸、存仓 、运送的特别费用,如系贴有协会货物水渍险条款的英国运输险标准保单可以负责的,也可 负责赔偿。 本条款在本保险单全部承保期间都有效。

6、 推定全损条款 由于货物不能避免实际全损,或由于实际收回、修复和运送货物至所保目的地的费用, 将超过货物运抵目的地的价值而合理放弃货物时,本保险可按推定全损赔偿。

编辑推荐:

2014年跟单员考试精选辅导资料汇总

2014年跟单员考试操作实务考点解析汇总

2013年《外贸跟单与实务》考试重点解析汇总

更多关注:单证员考试专题辅导  考试报名  考试用书

(责任编辑:vstara)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