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的制定、审批与修改
城乡规划编制主体依据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下位规划不能违反上位规划的原则,政府的 职能不能超越其行政辖区,不能超越其法定的行政事权。依据《城乡规划法》及其他相关的行政规章的规 定,各级政府及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规划如下: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自治区政府: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 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城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县政府: 编制县城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编制县城所在地镇的控规。 乡政府: 编制乡规划;村规划。 非县城所在的镇的政府: 编制镇规划、乡规划、村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设单位:一般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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