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整体的基本要素或单位。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存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保证。
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现形式,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构成因素;但不是唯一的表现形式。
2.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
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必定由三个要素组成,即似定、处理、制裁。
(1)假定(或称假设):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部分,它把规范的作用与一定的事实状态联系起来,指出发生何种情况或具备何种条件时,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便生效。
(2)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即权利和义务。它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此指导和衡量主体的行为。
(3)制裁:是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接受何种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
3.法律规范的效力
法律规范的效力,也称为法律效力,就是法律的约束力。法律效力包括:等级效力和效力范围。
(1)等级效力。是指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法律形式的法律在规范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法律效力的等级首先决定于其制定机构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一般说来,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就越高。特别授权的场合除外。
在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
当同一制定机关按照相同程序就同一领域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时,后来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先前制定的法律规范,即“后法优于前法”。
同一主体在某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特殊立法时,特殊立法通常优于一般性立法,即所谓“特殊优于一般”。
国家机关授权下级国家机关制订属于自己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
(2)效力范围。是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包括时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对人的效力范同。
时间效力范围。即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是否溯及既往。我同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即对法律规范性文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实不适用该法律的规定。如有例外,必须加以说明。
空间效力范围。即地域效力范围,是指从地域范围上确定法律对人、对事的效力。
(3)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在国内一律适用我同法律;在国外,原则上仍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在我国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他们举办的企业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同样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如果我国另有规定,则依该法律办理。
编辑推荐: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