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和其他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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