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昨日起施行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起草征求了多方意见 
    去年以来,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组成《条例》起草小组,开展《条例》起草各项工作。起草小组在省人大财经委、法工委的指导下,积极把握国外区域规划立法趋势,深入长株潭三市调研,考察广东、山东等省市的区域规划工作和立法情况。在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省直部门、长株潭三市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对《条例》进行审议通过后,于2007年3月以湘政函[2007]65号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28、29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深入审议,于9月29日表决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明确了区域规划主要内容 
    《条例》共21条,从立法宗旨、区域规划的法律地位、实施的事权划分、区域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具有区域性影响建设项目的管理、空间管治、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规定。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群的发展目标与总体空间结构;主要城镇、产业聚集区的功能定位;生态建设以及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空间区域管治;区域性交通、能源、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发展规划;规划实施的时序及保障措施;其他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规定了禁止开发区域 
    禁止开发区域主要包括:各类保护区、水域、郊野公园、生产防护绿地、特殊绿地等城市群绿色生态空间。在禁止开发区域,应当设立明显标志。在禁止开发区域内,不得进行除景观保护、文化展示等用途以外的项目建设,除兴建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之外,不得兴建其他建筑。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利益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限制开发区域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农村居民点、湘江两岸河堤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一百米以内地区等城市群边缘型空间。在限制开发区域内,应当发展绿色无污染农业,依法保护基本农田,不得兴建除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和村镇建设等项目以外的一般产业项目。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城乡规划师

        [协议护航班]

        7大课程模块 3大研发资料资料退费服务校方服务

        2200起

        了解课程

        311人正在学习

      • 城乡规划师

        [冲关畅学班]

        5大课程模块 2大研发资料 校方服务

        1380起

        了解课程

        324人正在学习

      • 城乡规划师

        [精品乐学班]

        3大课程模块 研发资料 校方服务

        980起

        了解课程

        221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