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规划应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所在地的镇或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根据我国现在实行的村民自治体制,村庄规划成果完成后,必须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由所在地的镇或乡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为了保证规划的可操作性,规划编制人员在进行现状调查、取得相关基础资料后,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征求村民的意见。村庄规划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向村民公示。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村庄规划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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