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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城规师规划实务考点解读:镇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程序

发表时间:2018/1/24 16:31: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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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由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工作则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包括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县城区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洋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非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镇的非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为保证规划的公平、公开和公正,维护公众的利益,镇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镇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的修改情况应与规划成果一并报送审批。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曰。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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