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
城市规划的编制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职责是:
(1)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和跨省、市的城镇体系规划。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3)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4)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1)城市规划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满足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促进科技文教事业发展,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要求,维护公众利益,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力求得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3)改善投资环境,优化城市布局结构,适应改革开放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4)满足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以及治安、交通管理和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保障城市安全和社会安定。
(5)保护城市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英雄纪念意义、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传统街区,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风貌,体现城市各自特色和自然景观。
(6)坚持合理与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水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
(7)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江河流域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是:
(1)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符合国家关于城市规划编制的技术规定。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城市规划编制资格的规定。
(2)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的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总体规划方案听取意见,并对有关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反馈。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的机关应当向公众征求详细规划方案的意见,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方案可以举行公众听证会。
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根据实际需要,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各阶段的主要内容是:
(1)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确定城市的性质,提出规划期内的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确定规划区范围,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空间发展方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防灾、减灾措施,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l0--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3--5年。
总体规划的文件包括规划文本、附件和图纸。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附件包括对规划文本具体解释的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
(2)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基础上,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对需要开发建设地区的土地性质、开发强度、绿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等作出具体规定,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和综合开发、土地有偿使用的依据。详细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详细规划的文件包括规划文本、附件和图纸。规划文本是对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及建设管理提出强制性规定和指导性规定的文件,附件包括对规划文本具体解释的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