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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与法规考点解读:行政法的渊源

发表时间:2018/1/24 14:56: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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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法的渊源在法学,特别是在立法学上有特殊的含义。它是指法的效力的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表现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法的主要渊源形式大致可以分为: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和法理四种。

2.行政法的渊源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成文法。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法律渊源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是我国最高阶位的法源。

(2)法律。法律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通常规定和调整基本法律调整的问题以外的比较具体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但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是行政法重要的渊源之一。

(3)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例、办法、规则、规定等名称。国务院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所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对在全国范围内贯彻执行法律,实现国家的基本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数量大,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

(4)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执行和实施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地方性法规的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和实施细则等。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还不得与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法规。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法定自治权所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报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法规只在民族自治机关的管辖区域内有效。在我国的法律渊源中,同地方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又可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性政府规章,作为法律的渊源,其数量大大超过地方性法规。涉及地方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但是,规章虽然是行政法的一种渊源,其效力不及其他法律形式。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只具有参照价值。

(7)有权法律解释。有权法律解释是依法享有法律解释权的特定国家机关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主要有:

1)立法解释。即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所作的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对法律作出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对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解释。

2)司法解释。即由国家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我国的司法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

3)行政解释。即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者其他法律规范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行政解释包括: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其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法律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其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8)国际条约与协定。国际条约,是指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关于政治、经济、文化、贸易、法律、军事等方面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行政协定,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签订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贸易、法律、军事等方面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以国家名义签订,后者则是由政府签订。在我国,国际条约和协定同样是行政法的渊源。

(9)其他行政法渊源。我国行政法还有一些特殊的法律渊源。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行政机关与有关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等。

我国港澳特别行政区使用的法律渊源有其特殊性,只适用于该特别行政区。

3.行政法的分类

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行政法律规范极为繁杂。有关学者从不同角度,依不同标准,对行政法进行了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将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为法。

(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将行政法分为: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行政关系和监督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如: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等。特别行政法也称部门行政法,是对特别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调整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民政行政法等。

(3)以行政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规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资格、权能等实体内容行政法规范的总称。程序法,则是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性行政法规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在行政实践中,实体法和程序法总是交织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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