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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履行工程合同签证、索赔及其管理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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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合同法》关于施工企业开展签证和索赔的有关规定。
 
1、施工企业有权停工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惩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施工企业有权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发包人违约,施工企业有权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发包人违约造成停工、解除合同,施工企业有权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二、两起典型的建设工程索赔案件。
 
1、北京新万寿宾馆总承包合同共2000万元追欠索赔案
应签证而拒不签证的索赔款600万元的确认;
工期、质量反索赔共66.5万美元的化解;
本案对加强建筑业签证、索赔管理的影响。
 
2、上海浦东正大广场国际工程承发包合同共2800万美元拖欠进度款索赔案
承包方令人钦佩的合同意识和索赔意识;
19个索赔项目的布局和分类以及合同依据;
反索赔的对策和策略及取得成功的原因。
 
三、什么是签证?签证的法律特征
 
1、什么是签证: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
 
2、签证的法律特征:
(1)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2)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3)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
 
3、新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签证的规定:
(1)6.2款:(甲方)工程师签证的总规定
(2)7.2款:(乙方)项目经理签证的总规定
(3)4.1款:甲方交图签证
(4)7.3款:施工遇紧急情况的签证
(5)10.1款:施工组织设计签证
▲ (6)9.1.1款:委托施工图设计签证
(7)11.1款:延期开工签证
(8)12款:甲方暂停施工签证
(9)13.1,13.2款:工期延误签证
(10)14.3款:工期提前签证
(11)17.1款: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 (12)18款:重新检验签证
(13)19.2款:工程试车签证
▲ (14)21.1款:安全保护措施签证
(15)21.2款:危险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签证
(16)23.4款:价款调整签证
(17)25.1款:工程量计量签证
▲ (18)26.3款:乙方同意延期支付价款签证
▲ (19)26.4款:乙方停工签证(通知)
(20)27.2款:甲供料交料签证
(21)28.1款:乙方休购材料及代用材料签证
(22)29.3款:合理化建议的费用分摊及收益分享签证
(23)31.1款:确定变更价款签证
(24)32.1,32.2款:竣工验收签证
(25)32.7款:甩项竣工签证
(26)33.1,33.2款:接受竣工结算资料签证
▲ (27)36.2款:提交索赔资料签证
▲ (28)39.2款: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签证
(29)42.1款:使用专利技术等申报签证
(30)43.1款: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的保护措施签证
注:以上打▲记号的,系1999版示范合同文本新增的的签证条款。

四、什么是索赔?索赔的法律特征 

1、什么是索赔:工程索赔是工程合同承发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的一种权利,是单方的权利主张。
 
2、索赔的法律特征:
(1)与工程签证是双方法律行为的特征不同,工程索赔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要求,是单方法律行为。
(2)与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的特点不同,工程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是一种期待权益。
(3)与工程签证一般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不同,工程索赔是要求未获确认的权利的单方主张,必须依赖于证据。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索赔规定:
第36条         索赔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4、新版(1999)FIDIC合同文本中的索赔规定:
原有1987年版的FIDIC合同条款已为1999年版所代替。专题整理的)中承包商可引用的索赔条款期,“C”表示一般可以索赔成本或费用,“P”表示一般可以索赔利润或预期可得利益。新颁的FIDIC(1999)中的索赔规定与1987版的对应规定条款在括号中列明,此外,加黑部分说明该索赔条款为新增索赔的条款。具体分类规定如下:
 
1、进度控制索赔条款
(1)第1.9款(原6.3、6.4),工程师迟发图纸或指示引起工程进度的中断(T+C+P);
(2)第2.1款(原42.1),业主未按约提供场地(T+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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