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公证的概念和原则
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法律
律依据是1982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我国的公证机关是公证处。
合同公证一般实行自愿原则。
在建设工程领域,除了证明合同本身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外,有时还可通过公证进行证据保全,为日后纠纷的解决留下证据。
(二)合同的公证程序
当事人申请——公证员全面审查——制作公证书
二、合同的鉴证
(一)合同的鉴证的概念和原则
合同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对其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合同鉴证也实行自愿原则。
(二)合同鉴证的管辖和鉴证审查的内容
合同的鉴证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条件的工商所,经上级机关确定后,可以以区(县)工商局的名义办理鉴证。
合同鉴证应当审查以下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鉴证:
(1) 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
(2) 有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且当事人拒绝更正的;
(3) 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知补正而没有补正的;
(4) 不能及时鉴证,而当事人又不能等待的;
(5) 其他依法不能鉴证的。
(三)鉴证的作用
三、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与区别
相同点:
1、原则相同。自愿原则。
2、内容和范围相同。
3、目的相同。为了证明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区别:
1、性质不同。
合同鉴证是工商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合同公证是公证处实施的司法行政行为。
2、效力不同
经过公证的合同,其法律效力高于经过鉴证的合同。经过公证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而经过鉴证的合同则没有这样的效力,在诉讼中仍需对合同进行质证。
3、法律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
公证作为司法行政行为,按照国际惯例,在我国域内和域外都有法律效力;而鉴证作为行政管理行为,其效力只能限于我国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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