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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人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①法人的产生。法人产生的形式有三种:一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机关行政命令的程序而成立的机关和社会组织;
二是经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而成立的工商企业等;三是根据国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而成立的专门经济组织、学术组织的社会团体等。
②法人的变更。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依法成立后,在组织机构上、宗旨上以及业务方面的重大变更。
③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终止是指在法律上终止法人的资格。
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经济实体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社会组织。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儿种
:(1)联营企业;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
(3)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
(4)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5)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 合同法律关系客体
1、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涵义:所谓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
2、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l)行为:所谓行为,在这里是指人们在主观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具体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财:所谓财,一般是指货币资金,也包括有价证券,它是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停留在货币形态上的那部分资金;
(3)物:所谓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4)智力成果:所谓智力成果,又称非物质财富,是指脑力劳动的成果,如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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