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5年城市规划师考试土地估价相关知识复习试题5

发表时间:2014/12/29 9:36: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单项选择题

1《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甲公司董事长张某与乙汽车制造厂订立一份汽车买卖合同,价格50万元。乙厂如约运汽车至甲公司所在地时,甲公司其他董事及股东以公司章程规定,因公司规模较小,每名董事对外所签订合同,如标的额超过20万元的,应经董事会讨论决定,而张某擅自订立购车合同乃属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收货,拒付货款。乙厂对甲公司章程规定并不知晓。则张某所订合同的效力( )。

A.无效

B.有效

C.效力未定

D.可撤销

【答案】B

【解析】该项公司章程并未规定甲公司董事长张某“标的额超过20万元的,应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因此张某所订合同,有效。

2下列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特征的是( )。

A.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B.无效民事行为完全无效

C.无效民事行为从对方提出开始无效

D.无效民事行为确定的无效

【答案】C

【解析】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 )。

A.是否具有溯及力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

B.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C.溯及于行为成立时起无效

D.是否具有溯及力由当事人约定

【答案】C

【解析】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自始无效,也即撤销行为具有溯及力。

4.甲以绑架乙的儿子为由胁迫乙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属于( )。

A.可变更合同

B.可撤销合同

C.无效合同

D.有效合同

【答案】B

【解析】《合同法》只规定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而以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将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纳入可撤销合同之列。

5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下列关于始期与终期,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根据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所起的作用,可以分为始期与终期

B.始期到来,则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终止

C.始期,又叫延缓期限、生效期限

D.终期,又叫解除期限、终止期限

【答案】B

【解析】始期到来,则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开始发生。


编辑推荐:

2015年城市规划师考试土地估价相关知识复习试题4

2015年土地估价师土地估价相关知识随堂练习

(责任编辑:lqh)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