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我国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了解)
现行土地管理体制是指在《土地管理法》颁布,1986年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之后,由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所确定实行的全国土地统一管理的体制。土地管理机构是指土地管理系统内,纵向和横向的组织设置方式(即组织结构),也可以指土地管理组织系统内的一个部门或工作单位。
从1986年开始,地方各级政府相继成立了具有城乡地政统一管理职能的土地管理机构。
1998年机构改革后,根据中央统一要求,地方各级土地管理机构也进行了相应调整改革,一般在省级人民政府设置国土资源厅,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置国土资源局,乡(镇)设国土资源所,省、市、县三级内设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参照国土资源部内设职能部门设置。自此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五级土地管理机构网络。其中,国土资源部是国务院负责全国土地资源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省、市、县、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土地行政执法部门,主管其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
全国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体制,是由我国的具体国情所决定的。一是我国人地矛盾的内在需求。我国人多地少,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管理首先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保证有限的土地养活众多的人口,切实保护耕地。耕地的保护实质就是协调好吃饭与建设,做到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保护环境。吃饭与建设的关系协调,就要求对全国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配置。二是维持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客观需要。土地公有制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保证,要维持和巩固土地公有制,就必须坚持土地统一管理,分散或分割管理会导致公有制的名存实亡,统一管理有利于土地的合理配置和土地利益的合理分配,兼顾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与发展,从而发挥土地公有制的优越性。
历史的实践也证明,土地由各部门分管,或统管与分管相结合体制,不但不能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反而造成政出多门、相互扯皮和土地管理的无序状态。过去,由于国家和各级政府未设置统一的土地管理机构,各部门自己管地,各自为政,自立条例、规定。凡涉及征地、批地的部门,都插手地政工作,要管都管,要不管都不管。所以,土地分散多头管理,不能有力地贯彻、执行国家制订的土地法规、条例和政策,不能强有力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发生,致使国家土地资源不断遭到浪费和破坏,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也不断受到侵犯。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是1998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管理体制。国务院设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统一管理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内设14个职能司(厅、局),从业务管理角度有8个职能司(厅、局)与土地管理有关,主要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司、执法监察局、财务司,承担着相应的土地管理职责。
根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负责全国土地管理工作。全国地方各级政府从1986年开始已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成立了具有统管职能的土地管理机构。一般各省、自治区级的土地管理机关为厅级;地、市级土地管理机构为处级单位;县级土地管理机构为科级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三定”方案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各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设14个职能司(厅、局)。其中有6个职能司(厅、局)与土地管理直接相关,承担着相应的土地管理职责。
l.政策法规司。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协调部内有关立法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调研和起草综合性的土地资源政策。
2.规划司。组织研究全国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起草编制全国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定土地供应政策;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
3.耕地保护司。拟定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4.地籍管理司。拟定地籍管理办法,拟定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并组织这些千作;拟定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和权属管理办法,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5.土地利用管理司。拟定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办法,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
6.执法监察司。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土地执法监督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利用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监察,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目前国家建立了土地督察制度。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市、区)政府土地利用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副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1名副部长兼任),专职副总督察1名(副部长级)。同时,在国土资源厅设立国家总督察办公室(正局级),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土地督察制度,进一步强化了中央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
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分别是:
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督察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督察范围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及大连市;
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督察范围为: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及宁波市、厦门市;
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督察范围为: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
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督察范围为:山东省、河南省及青岛市;
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督察范围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及深圳市;
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督察范围为: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
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督察范围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督察范围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例题:根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代表国务院负责全国土地管理工作。
A.原建设部B.国土资源部C.土地管理局D.土地管理部
答案:B
解析:根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负责全国土地管理工作。
(十)土地管理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了解)
1.可持续发展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问题的提出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首次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即:“可持续发展是在不危及后代人满足他们需要的能力的前提下,满足我们现实需要的一种发展。”
1989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又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可持续发展是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的基础,转变技术和制度变化的方向,以保证当代人和后代人的需求得到持续满足。”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首脑会议通过了《21世纪议程》等文件,将可持续发展定为:“一种满足当代生活需求,但不危害子孙实现其生活需求的发展模式。”
2.土地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利用的概念
关于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概念,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提法:
(1)使有限的土地,持续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
(2)指能在维持和不断改善土地生态环境条件的基础上,保持并逐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使土地得到不断更新和循环利用。
(3)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与保护等一系列行为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满足后代人的需求构成危害的、实现人——地关系与人——人关系协调统一的一种土地利用模式。
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包括土地资源应公平分配,以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的需求,即“代内平等”和“代际平等”;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包含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土地资源充分利用两个方面,即做到以最小的土地资源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土地利用过程中人与自然应当和谐相处,即永续利用;随时间的推移和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变化的过程;土地资源的利用必须具备时间、空间上的连续性和利用上的低耗高效性。
尽管对可持续发展给出的定义有所不同,但就当前来看,1987年布兰特兰夫人提交联合国的《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中,所给出的可持续发展定义仍最为大家所接受。其定义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3.土地管理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是人口增加、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加剧问题。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是人类一切生产和存在的源泉,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产、生活的场所。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后备资源不足,人地矛盾突出。耕地减少过快、土地利用粗放、土地退化加剧、土地污染严重等土地问题,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已构成严重危胁。因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认真解决土地问题,加强土地管理是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1)土地管理是协调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
伴随着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问题的日益突现,人地矛盾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人地矛盾不仅表现在各部门各产业之间对土地需求的矛盾上,也表现引人与人之间对土地需求的矛盾上。人地矛盾是社会其它具体矛盾的一个主要根源。土地管理通过协调人地矛盾,从而成为协调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
(2)土地管理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随着人口的剧增,各项建设事业的迅猛发展,耕地的锐减,生态环境的恶化,使得人口、土地、粮食、环境成为举世瞩目的问题,可持续发展也日益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而实现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必须依赖土地的科学管理。
(3)土地管理是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
人类历史上发生的社会动荡和战争,主要源于两点:一是自然资源争夺,二是饥荒,这两点都与土地管理密切相关。就自然资源争夺而言,不是地盘的争夺,就是能源、矿产的争夺,都涉及土地资源的争夺,这些争夺之所以发生,归根到底是土地资源的分配不公,人们对土地资源的占用方式不满,要避免因土地分配不公而出现的社会动荡,就要合理调整土地分配,防止少数人对土地的垄断,这就需要土地管理来实现;饥荒则是与耕地利用及保护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耕地是最宝贵的土地资源,它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但由于受短期利益的影响,耕地保护并没有受到广泛的重视,特别是在不合理工农业比较效益的情况下,社会对保护耕地的自觉性不高,这就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来提供保障,这正是土地管理的主要内容。
4.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管理
①增加土地资源的经济供给
根据美国土地经济学者伊利和莫尔豪斯的研究,增加土地经济供给的方法主要有4种,一是土地利用的扩张——将新开辟的土地资源投入使用;二是土地利用的集约——在现在使用的土地上增加劳动和资本的投入;三是土地的经济利用——用更有效的设计来消除妨害限制土地充分利用的障碍;四是消极的控制消费——将人们的需要限制于土地能满足的程度。根据这些思路,我们可采用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调节消费结构、在土地开发利用中采用新技术、土地整理等措施来增加土地的经济供给。
②适当抑制对特定用途土地资源的需求
抑制需求是实现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可再生资源,如果能将开发利用的规模限制在其自然更新的能力范围以内,则该类资源就成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即实现了可持续利用。而土地资源的情况有所不同,耕地资源复垦难度很大,土地资源的自然更新的能力很弱。如城市土地资源一经利用,很难改变用途。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将土地资源的需求按轻重缓急排序、按各种需求对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和国家建设的作用及紧迫程度顺次安排。如目前城市土地利用安排应优先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同时应严格限制高档别墅等奢侈性消费用地。
另一个可能的途径,是通过限制对另一物品的消费来间接减少对土地资源的需求。我国城市土地利用结构中,道路广场用地人均数量偏小,在城市建设用地供给紧张的背景下,这一状况在短期内很难有所改观。比较明智的做法是,给城市道路广场的建设一个调整的机会,使它与城市其他建设协调发展。
③利用各种政策工具,强化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管理
为了保障有限的土地资源能最大限度地服务于城市建设和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满足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政府应积极地采取各种有效的调控措施,加强对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调控与管理。
例题:下列土地管理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正确的是()。[Page]
A.土地管理是协调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
B.土地管理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C.土地管理与可持续发展没有任何关系
D.土地管理是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
答案:ABD
解析:土地管理与可持续发展有密切关系。
(十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管理的演变历程(了解)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改革。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便进入了社会主义的土地管理时期。社会主义的土地管理与我国历代的土地管理及私有制土地管理有着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土地管理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其主要目的是不断巩固公有制,立足于全民利益,协调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用地需求。
1.1949一1978年,重要法律《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机构设置和职能:1949年7月,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通过《共同纲领》的同时,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并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设内务部。内务部下设地政司,作为全国土地管理机关,履行土地管理职责,主要负责地籍测量、地籍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土地征用和房地产交易管理、土地租税、城市管理规划及考核等。此后,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大发展,政府管理部门分工的细化,土地管理工作逐步向各部门分散。1952年,城市营建规划及考核移交新成立的建筑工程部;1954年,因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和农村地籍的变化,撤销了地政司,在农业部设土地利用总局;1956年在土地利用总局的基础上成立农垦部,主管全国所有荒地和国营农场建设工作;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移交新成立的城市服务部,内务部仅保留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和部分征地划拨等工作。至此,相对独立、专门从事土地管理工作的国家职能部门被取消,短短几年的土地统一管理体制宣告结束,随后开始了长达近30年的土地多头分散管理体制,以土地利用为主的土地管理工作由各有关业务部门分散进行。
主要法规建设:这期间,我国于1950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同年,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革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和政权的稳定。50年代中后期进行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使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1962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的范围,从而基本形成了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土地管理体制。该修正草案时称“农村60条”,确立了原社员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转变为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将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农民只对宅基地享有使有权,并且不能出租、买卖等等。
60年代中后期“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一直到1978年,许多地方的土地管理机构被解散,土地管理工作基本处于瘫痪状态。
2.1979一1986年,重要法律《土地管理法》
机构设置和职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党中央根据我国人口多、耕地少的基本国情和土地资源家底不清,土地权届混乱、纠纷频繁,建设滥占耕地,土地浪费严重的实际情况,及时提出“要尽快颁布土地法”,并责成农业部负责起草。1979年国务院设立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下设土地资源组,由农业部牵头起草土地利用分类标准、调查规程,并开展了土地详查试点,在试点实践基础上修改并颁布土地调查的技术标准,提出了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的报告。
1982年8月到1986年6月国家实行所谓城乡分管的体制。在地方的农业部门建立了土地管理部门,城市内部则保留了房地产管理局,部分恢复了地政管理职能。土地管理的业务工作,除土地详查已在全国开展外,还完成了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试点和规划编制办法的制订,开展了城镇地籍调查和农地评价试点,建设征用、划拨土地,也开始走上依法审批的轨道。1986年夏,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直属国务院的国家土地管理局正式成立,接着地方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也相继成立。
主要法规建设:1981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规定:农村建房用地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1982年修订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同年,为加强土地管理,改革土地管理体制,在国家机构改革中,国务院责成农业部设立土地管理局,“作为依法管理全国土地的职能机关”,局内设置:地籍管理、用地管理、土地利用、土地资源及综合处等处级业务机构。1983年11月,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制止买卖和租赁土地的通知》等。198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部署在全国开展土地调查工作。1986年,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通知各地紧急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的综合措施,强化土地管理,刹住乱占耕地之风。同年6月2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发布《土地管理法》,从法律上对各级政府土地统一管理机构的设置作了明确规定,也明确了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原则,从此开始了土地管理体制的改革,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土地管理部门,实行全国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制度。
3.1987一1990年,重要法规《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机构设置和职能:1988年3月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和修改《土地管理法》后,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直属国务院的国家土地管理局正式成立,接着地方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也相继成立。
主要法规建设: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88年3月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同年4月,修改《土地管理法》,确定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原则;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原则;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同时,还确定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的原则;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向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土地管理制度前进了一步。在工作内容上,各地全面开展了土地管理的基本业务工作,完成了全国土地详查工作,基本查清了全国土地资源的类型、面积、分布、利用和权属状况;开始了城镇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土地统计等多项工作,提出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改革思路,建立了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培育了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市场;加强了土地立法和执法监察制度建设。
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该《条例》是在坚持城镇土地国家所有制前提下,对全国长期存在的无偿使用城镇土地使用制的根本改革。该条例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城镇土地有偿使用走上法制化的轨道。该《条例》规定,凡是使用城市土地除了按规定申请审批手续外,都要通过货币交换形式,付出一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才能使用城镇的土地。
4.1990年以后
机构设置和职能:1998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组建了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至此,我国从陆地到海洋,从土地到矿产,实行了集中统一的管理,建立起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到1998年,全国已形成了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乡(镇)五级土地管理体系。
2004年,中央政府决定在全国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体制,以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主要法规建设:
1990年以来,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为主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土地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土地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健全,耕地保护制度逐步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得到落实。
1992年,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在全国铺开,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总理签发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从1997年起,党中央国务院决心用世界上最严格的措施来管理土地、保护耕地。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应该说,宪法的修改和几部重要法律法规的出台,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奠定了坚实基础。总的来看,这一时期土地使用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是变无偿、无限期、无流转的行政划拨供地,为有偿、有限期、有流转的出让供地。但基于我国的现实,大量的建设用地仍然实行划拨供地。因此,这一阶段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突出特点在于,制度格局上的划拨制度与有偿使用制度并存,且划拨制度作用的覆盖面大于有偿制度。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土地管理法》,首次将“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等内容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近年来,中央把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参与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从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健全土地节约利用和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土地管理思路,为下阶段中国土地管理明确了方向。
2006年8月31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1)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2)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4)调整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5)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6)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2006年国务院出台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被认为对于推进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都具有重大意义。《物权法》通过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确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纵向”发展趋势,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权利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是立法领域的重大突破。《物权法》进一步将公开竞价出让建设用地的范围从“豪华住宅”扩大到“商品住宅”,并将“工业用地”纳入公开竞价的范围。同时还明确,对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的意向用地者的情况,一律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大大缩小了协议出让土地的比例。
200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成为新时期调控土地利用的基本政策依据。[Page]
2008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该通知指出,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要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决策中,落实到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在土地管理中,已形成了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为主体,辅之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一套较为完善的土地法律、法规体系和执法监察制度,为土地管理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础。
例题:()年,中央政府决定在全国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体制,以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A.2001B.2002C.2003D.2004
答案D
解析:2004年,中央政府决定在全国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体制,以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