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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估价相关知识辅导24

发表时间:2014/3/6 14:02:5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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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公司

一、保险公司的概念和组织形式

㈠ 保险公司的概念

所谓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对这一概念,应做如下理解:

⑴ 保险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所谓依法设立,是指保险公司是按照《保险法》、《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的。保险公司只有依法设立,才能从事保险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才能受法律保护,也才便于开展经营活动。

⑵ 保险公司是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保险公司是一种特殊的公司,这种公司经营的是保险业务。对保险公司的业务,我国的《保险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⑶ 保险公司是按照公司业务范围的标准来划分的一种公司。公司有多种形式,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多种,保险公司是一种业务范围特定的公司。

㈡ 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是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国有独资公司。

在国际上,保险公司一般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原因在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性强,资金比较雄厚,便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将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为保险公司的一种形式。但若将我国的保险公司都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又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原因是我国自开办保险公司以来,一直采取国家独资的形式,并且这种形式是我国保险市场的主体。如果否定这种形式,则不利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此,我国《保险法》规定了我国保险公司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二、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根据《保险法》规定,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⑴ 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⑵ 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这一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

⑶ 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⑷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⑸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除上述条件外,设立保险公司还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三、保险的业务范围

保险的业务范围,是指从事保险业务的主体(即保险人)所从事的法定保险活动的范围。保险的业务范围并非是由保险人自己确定的,而是由保险业主管机关进行核定。保险业务范围一经保险业主管机关核定,保险人就必须依此办理,否则,就是超范围经营,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保险法》将保险的业务范围规定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保险人不得同时经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这也是国际保险界的通行作法。我国《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其理由主要有:第一,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业务不完全相同,同时兼营对保险人不利。具体而言,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的承保手续、保险费计算、保险金的给付和赔偿方法等不完全相同,如果同一保险人同时从事两种业务可能会顾此失彼。第二,这是保护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在人身保险业务中,特别是寿险业务,周期比较长,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储蓄性质,如果允许兼营,则保险人就有可能用寿险的储蓄作为赔偿财产险的保险金。如果长此以往,可能造成大量资金被财产险占用,因而可能使寿险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得不到给付。因此,必须实行两种保险业务分别经营。第三,是实际情况的需要。在目前我国保险市场还不是很发达,保险业务的水平还不是很高,经营管理技术还较欠缺的情况下,有必要将两种保险业务分开。

四、保险经营规则

所谓保险经营规则,是指保险人从事保险业务时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行为规范。保险经营规则是《保险法》为保险人设立的基本义务,保险人必须履行。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遵守的保险经营规则有:必须分业经营,即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同时经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保险业务;必须依法办理再保险;必须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公积金;必须提存保险保障基金;必须保证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必须依法动用保险资金;不得瞒骗有关人员;必须建立保险精算制度;必须妥善保管法定的资料(如会计账簿) 等。

五、保险业监管

保险业监管,是指法定的主管机关代表国家对保险活动和从事保险活动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按照目前规定,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

㈠ 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⑴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

①保险业是一个负债性很强的行业。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的保险金,大多来自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订立的保险合同越多,涉及的被保险人就越多,这就要求保险公司拥有很强的赔偿或者给付能力。否则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就有可能造成被保险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因此,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赔偿或者给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就要求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②保险合同是一种长期合同。对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公司的义务,由于时间较长,如果仅靠保险公司自我约束来履行比较困难。因此,需要有外部力量来监督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③保险业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多少,需要有科学的依据。如果允许保险公司自行决定保险费的收取,则有可能因保险费过高而加重投保人的负担,或者因保险费过低而引起保险行业的恶性竞争,进而危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需要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使保险费的收取适度。

⑵ 保险是一个特殊的行业

对于一个行业,国家需要通过监督管理的手段,保障其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作为保险行业来讲,其经营活动涉及到金融市场,影响全社会的资金运行,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⑶ 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

保险业涉及的人员多,又涉及到金融市场,若保险公司在所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能或无力组织补偿,则会影响到众多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考虑,需要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⑷ 国际交往的需要

国际上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基本经验是:一个国家在开放保险市场的同时,还必须对保险市场进行规范。这一方面有利于本国保险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扩大对外交往。若不实施监督管理,使得一国的保险市场出了问题,则很容易引起国与国之间的利益纠纷,从而影响国际交往。因此,从促进国际交往的方面来讲,也需要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

㈡ 保险业监管的内容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保险业监管的主要内容有:对保险公司设立和业务范围的监管;对保险公司解散、破产等变更事项的监管;对保险公司制订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对保险公司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的监管;对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情况的监管;对保险公司会计报告的监管以及对保险公司危及偿付能力时进行接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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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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