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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土地估价师管理法规第九部分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一章

发表时间:2012/3/1 10:46: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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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一、《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出台背景实施时间:

国土资源部令第32号《国土资源信访规定》,于2005年12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2006年1月4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重要条文学习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五)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导致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第四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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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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