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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估价相关知识考点:金融体系

发表时间:2014/7/14 16:32: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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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体系概述

㈠ 金融体系的概念

金融体系是指一国所有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所形成的整体。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各国金融体系一般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大类,其中银行机构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用合作社、储蓄贷款协会、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基本上都是一种以中央银行为领导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

中央银行,是指代表国家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在一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居领导核心地位。

商业银行,是指直接面向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以开展贷款和中间业务为主要业务,以营利为目的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企业。商业银行在一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居主体地位。

政策性银行,是政府出于特定目的设立,或由政府设施以较大干预,以完成政府的特定任务,满足整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而设立的银行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银行机构以外的具体经办某一类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㈡ 我国的金融体系

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以国有金融机构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分工合作的金融组织体系,逐步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我国现行的中央银行制度下的金融机构体系可以概括为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体,包括其他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和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

我国金融机构按其地位和功能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履行各自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研究拟订有关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监督管理与证券期货相关的各项业务,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统一监管证券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保险市场。

第二类是经营性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中央银行

㈠ 中央银行的性质

中央银行代表政府管理国家的金融事业,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具有国家管理机关的性质。其活动的主要特征是:第一,不以盈利为目的;第二,不经营普通商业银行的业务,即不直接面向企业单位和个人经办存、放、汇业务,而只与政府和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关系;第三,为实现国家政策服务。

㈡ 中央银行的职能

由于世界各国社会经济条件不同,各国中央银行的类型、名称和具体职责也就有所不同。但作为中央银行,一般都具有三大职能,即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国家的银行。

⑴ 发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垄断银行券的发行权,是全国唯一的现金发行机构。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现金都由中央银行发行。这一方面可以为中央银行提供资金来源,从而为中央银行调控金融和经济提供资金力量;另一方面可以为国家获得货币发行的利益。

⑵ 银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只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而不直接面向企业单位和个人经办金融业务。这一职能具体表现在:①集中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按规定比例将部分存款交存中央银行,形成存款准备金;②最终贷款人。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周转资金不足时,中央银行以再贴现、再抵押或直接贷款等形式,向这些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从而成为“最终贷款人”;③组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间的清算。由于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保留金融一定数额的准备金,因此,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间因交换各自代收代付凭证而产生的应收应付款项的差额,就可以通过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中存款的划拨来进行清算。

⑶ 国家的银行

中央银行经理国库及为国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这一职能具体表现在:①代理国库;②代理国家债券的发行;③对国家给予信贷支持;④保管国家的外汇和黄金储备;⑤制订并监督执行有关金融管理法规;⑥代表政府与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往来关系,参与国际金融活动等。 三、商业银行

㈠ 商业银行的性质

商业银行在一国的金融体系中居主体地位,是世界各国现代银行中最基本、最典型的银行组织形式。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发展而逐步拓宽。目前各国商业银行除了吸收资金、发放贷款和投资等主要业务外,还开展各种国际业务、外汇业务、黄金买卖、租赁信托、咨询等多种业务。在当今世界各国的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以机构多、资本雄厚、业务量大、业务范围广而居于其他任何金融机构不可取代的重要主体地位。

㈡ 商业银行的职能

⑴ 充当信用中介

这是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能。商业银行一方面通过吸收存款等银行的负债业务将社会上各方面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聚集起来;另一方面又通过贷款等银行的资产业务将所集中的货币资金投向需要货币资金的企业和部门。商业银行在这里充当受援信用的中介,使社会资金得到有效的运用。

⑵ 变货币收入为货币资本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信用中介职能,能把社会各主体的收入集中起来再运用出去,从而把非资本的货币转化为资本,扩大了社会资本总量,加速了资本的流通和扩张,有利于社会再生产的进行。

⑶ 充当支付中介

商业银行为顾客办理与货币收付有关的技术性业务,例如保管货币、贵重金属。证券,以及办理现金收付和存款转账等,从而成为客户的“账房”和“出纳”。

⑷ 创造派生存款和信用流通工具

商业银行在信用中介职能的基础上,通过存贷业务的开展,能够创造派生存款。创造派生存款是现代商业银行特有的职能。另外,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发行支票、本票、大额定期存款单等信用工具,满足流通中对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需要,也节约了与现金流通相关的流通费用,并可将节约的非生产性流通费用用于生产中去。

商业银行客观上所具有的上述职能,使它在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广泛动员社会闲散货币资金并用于满足各方面的资金需要,成为连结国民经济活动的“纽带”和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神经中枢”。现代商业银行因其特有的信用创造职能成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杠杆。

㈢ 商业银行的类型和组织

⑴ 商业银行的类型

从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划分,西方商业银行有两大类型:职能分工型和全能型。

职能分工型是指商业银行根据法律规定,主要经营短期工商信贷业务。有些国家的法律对各种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有严格的限定,如规定有的经营长期金融业务,有的经营短期金融业务,有的专营证券,有的只经营信托等,而商业银行主要经营短期工商信贷业务。采用这种类型分工的以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商业银行为代表。

全能型商业银行也称为综合型商业银行,是指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一切金融业务,包括各种期限和种类的存贷款,各种证券买卖以及信托、支付清算等金融业务。采用这种类型分工的国家以德国、奥地利和瑞士为代表。

⑵ 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是指商业银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存在形式。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情况不同,它们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也有所不同。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形式。

①单元银行制。也称单一或独家银行制,指业务只由一个独立的银行机构经营而不设分支机构的银行组织形式。目前只有美国采取这种形式,但随着经济发展和地区经济联系加强,加上金融业竞争加剧,美国许多州对银行开设分支机构的限制正在逐步放松。

②总分行制。亦称分支行制,指在大城市设立总行,并在该市及国内或国外各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组织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分支行的业务和内部事务统一遵照总行的指示办理。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用这种形式。

③集团银行制。亦称持股公司制,指由一个集团成立股权公司,再由该公司控制或收购两家以上的若干银行,这些银行在法律上仍然保持独立性,但业务经营都由同一股权公司所控制的银行组织形式。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这种形式在美国颇为流行。

④连锁银行制。也称联合银行制,指两家以上商业银行受控于同一人或同一集团,但又不以股权公司形式出现的银行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下的成员银行,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但实际上所有权由一人或一个集团控制。它与集团银行制的区别在于没有股权公司形式,不须成立控股公司。

此外,银行相互间缔签代理协议,委托对方银行代办指定业务,是国际上十分普遍的作法,称代理行制。被委托的银行为委托行的代理行,相互间的关系为代理和被代理关系。一般来说,银行代理关系是相互的,因此双方往往互为对方的代理行。

⑶ 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

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机构通常由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组成。决策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机构包括总经理(行长),以及总经理(行长)领导下的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监督机构主要有监事会和各种检查委员会。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商业银行应当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四、政策性银行

㈠ 政策性银行的特征

政策性银行是当今世界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类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等一般金融机构相比,政策性银行的特征主要有:

⑴ 经营目标是为了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一般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更多地是考虑自身的盈利;而政策性银行是隶属于政府的金融机构,需严格执行政府的意图,不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其经营目标是为了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当然,政策性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也要在经营活动中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

⑵ 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直接出资,即使有的政策性银行不完全由政府出资创办,但也是由政府参股或提供保证,实质上还是受控于政府。

⑶ 资金运用以发放中长期贷款为主,贷款利率一般低于同期限的一般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⑷ 贷款重点是政府产业政策、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中重点扶植的项目。如重点发展的产业开发货款、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改善环境的建设贷款、社会福利建设项目贷款。这些贷款由于利微、期限长、风险大,其他金融机构不愿经营,故多由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放。

㈡ 政策性银行的种类

按业务范围区分,各国政策性银行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

⑴ 开发性金融机构。是专门为政府经济开发和发展提供中长期贷款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作用主要是配合政府实施相关的产业政策,加快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的建设。这类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在经济欠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设立,如印度工业开发银行,巴西国家经济开发银行,尼日利亚工业开发银行等。但一些发达工业国家也设立有开发性金融机构,如日本开发银行,美国联邦中期信贷银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然而,开发性金融机构在发展中国家的作用比在发达国家更为重要。

⑵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经营农业和与农业有关的信贷业务,贯彻政府支持农业发展政策的金融机构。其作用在于为农业提供资金支持,为贯彻和落实政府支持的农业政策措施提供服务。

⑶ 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经营与进出口有关的信贷业务,推动国家进出口贸易发展的金融机构。其作用主要是通过融通资金,提供融资条件,提供资询服务和经办对外援助,服务于政府的对外政策。在外贸出口信贷中,对资本货物的出口予以特别支持,以政府作后盾支持外贸经济的发展。

世界各国的政策性银行,除上述三种类型外,还有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前者专门为住房生产、经营、分配和消费各环节提供政策性速效;后者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为支持中小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开辟就业渠道,推动技术创新与进步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

五、非银行金融机构

㈠ 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区别

⑴ 资金来源不同。商业银行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依靠发行股票、债券等其他方式筹措资金。

⑵ 资金运用不同。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以发放贷款,特别是以短期贷款为主,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主要是以从事非贷款的某一项金融业务为主,如保险、信托、证券、租赁等金融业务。

⑶ 不具有信用创造功能。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创造”功能,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不从事存款的划转即转账结算业务,因而不具备信用创造功能。

㈡ 主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⑴  信用合作社。是由个人集资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信用合作社在日本普遍存在,如“产业合作社”等。在美国称为信贷协会。

信用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合作社社员的股金,也办理各种形式的存款;有的信用合作社有社会组织和财团的捐助;在资金运用方面,除对信用合作社社员发放贷款(如住房贷款)外,也将一部分资金用于不动产投资和购买政府债券。

⑵ 储蓄贷款协会。是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非盈利性金融机构。储蓄贷款协会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协会会员的股金、开办储蓄存款吸收的企业和个人存款;资金运用主要是贷款给协会会员建房和购房,而且贷款期限较长,通常在15年至20年之间。储蓄贷款协会与信用合作社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前者会员可以退股,后者不能退股;二是前者吸收资金和运用资金都受到一定限制,后者资金和运用资金的途径和范围都较广。

⑶ 保险公司。是办理多种保险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人寿保险公司;另一类是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可用于投资和放款,如购买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或用于不动产抵押放款和保单抵押放款。

⑷ 养老基金组织。是由雇主或雇员交纳基金,为雇员退休养老提供生活保障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一般由政府部门或企业开办,资金来源主要是雇主或者雇员定期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退休金;资金运用主要是将这些积累的基金用于购买政府公债、债券、股票或不动产抵押放款,小部分用于短期放款或投资。当雇员退休时可获得一次性付清的退休金,或者按月获得养老金,以确保职工退休后维持正常生活所需的费用。

⑸ 信托公司。是以代人理财为经营内容,以受托人身份经营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现代信托业务在美、英、日、加拿大等国比较发达。

⑹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股票和各种债券)经营及相关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业务包括有价证券的自营买卖、委托买卖、认购业务和销售等四种。

⑺ 投资公司。是以招股集资的方式进行投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公司通过发行股票(主要是变通股)的形式,将小额投资者的资金聚集起来,然后把这些资金运用于投资,如购买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等。投资业务与信托业务结合经营时,即为信托投资公司。

⑻ 财务公司。财务公司是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外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正在逐步扩大,几乎可以办理与投资银行相同的业务,如联合贷款、兼营外汇、包销和代销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各种金融咨询与服务等多方面的业务。

㈢ 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有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三大类别。此外,还有专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为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财务公司,以及投资基金、邮政储蓄机构等等。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全国十届人大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这些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管理、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管理和现场管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开展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有关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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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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