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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估价相关知识辅导21

发表时间:2014/3/6 13:32: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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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金融业务

一、商业银行负债业务

商业银行负债业务形成银行资金的主要来源。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和外来资金两部分,其中外来资金包括各项存款及借入资金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负债业务。本书仅介绍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资金结算业务本是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但商业银行为社会各部门、单位或个人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前通常要求他们开立活期存款账户作为结算账户,因此也在此一并介绍。

㈠ 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银行结算帐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帐户。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外币存款帐户、个人储蓄存款帐户、单位定期存款帐户、金融机构开立的内部帐户不属于此办法规定的银行结算帐户。

按存款人开立帐户属地不同,银行结算帐户可分为属地存款帐户和异地存款帐户。

按存款人不同,银行结算帐户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和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单位银行结算帐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人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因投资、消费需要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因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⑴ 基本存款帐户。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它是存款人的主办帐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的支取都应通过该帐户办理。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而开立、变更、撤消其他三类帐户,都必须凭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开户登记证上记载清楚。基本存款帐户是单位开立其他银行帐户的前提,其他三类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则是其功能和作用的补充。

⑵ 一般存款帐户。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帐户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通过一般存款帐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存款人不能在其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⑶ 专用存款帐户。指存款人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以开立专用存款帐户。主要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收付,支取现金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办理。

⑷ 临时存款帐户。指临时机构或存款人因临时性经营活动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此类账户可以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支取现金。由于临时存款账户与基本帐户在功能上有一定相似之处,为体现其临时机构和临时经营活动的特点并与基本存款账户加以区别,故对临时存款帐户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是银行开展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我国支付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基础。

㈡ 存款业务

⑴ 对公存款业务。主要包括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单位外汇存款等,商业银行还可以对中资保险公司法人办理保险公司协议存款。

①单位活期存款。指没有确定期限,可随时办理存取款业务的存款。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存款利率按照结息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记息。

②单位定期存款。指存款单位按有关规定将其所拥有的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按约定期限存入银行的整存整取存款。具体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和1年,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提前支取部分按当日人民银行公告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记息。

③单位通知存款。指存款单位在存人款项时不约定存期,但支取时需提前书面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款项。分为l天通知存款和7天通知存款两种。

④单位协定存款。指存款单位与其银行结算帐户的开户银行书面约定结算帐户的最低留存额度,超过协定额度的结算存款与额度内结算存款分别按人民银行公告的单位协定存款利率和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记息的存款业务。

⑵ 储蓄存款业务。主要包括为储户提供的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教育储蓄存款、通知储蓄存款等储蓄存款业务。

①活期储蓄存款。指储户凭有效身份证件开立帐户、可随时存取的存款。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记息,所得利息在扣除利息所得税后转入本金。

②定期储蓄存款。指储户凭有效身份证件、按照约定期限和存取方式开立帐户内的存款。分为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等几种。

㈢ 利息和利率

利息是是货币资金的使用“价格”。货币所有者因贷出货币从借款人那里获得报酬,借款人因使用借入资金而支付代价。利率是在一定时期内利息与本金的比率,是决定利息水平高低的衡量标准。

计算利息的方法分为单利和复利两种。单利是指计算利息时,不论期限长短,仅按本金计算利息,所生利息不加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复利是指计算利息时,要按一定期限(如1年)将所得利息加入本金再计算利息,逐期滚算,俗称“利滚利”。

利率从不同角度分类,可分为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市场利率与公定利率。

固定利率是指在整个借款期间利率不变,不因市场利率的波动而改变。其最大特点是简便易行,便于计算和掌握借款成本。在借款期限较短或市场利率变化不大的条件下,一般采用固定利率。

浮动利率是指随着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定期调整的利率。至于调整期限和调整时依据何种市场利率为基础,由借贷双方在借款时议定。当借款期较长或市场利率变化较快时,借贷双方常愿使用浮动利率。采用浮动利率时,借款人在计算借款成本时要复杂些,利息负担有可能重些;但是,借贷双方承担的利率风险较小。因此,一般中长期贷款都选用浮动利率。

市场利率是指在资金市场上由资金供求关系自发形成的利率,受影响市场资金供给和需求的各种因素制约。

公定利率是指一国政府通过中央银行而确定的各种利率。有的则是由银行同业公会出面制定各会员银行必须遵守的利率。

市场利率与公定利率有密切联系。政府在确定公定利率时,需要考虑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以及影响市场资金供求因素的变化,并且通过调整公定利率引导市场利率的变动,从而达到调节经济的目的。

我国利率的制定及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并组织实施。我国金融机构的存贷款一般使用固定利率。国家对同一种类、同一期限的存款和贷款制定统一的利率,各金融机构据以执行。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国家授权,允许某些金融机构在国家规定的统一利率的基础上,实行一定幅度内利率的上下浮动。此外,在已开放的金融市场上,如拆借市场、民间借贷市场上允许借贷双方在政策范围内商定。

二、商业银行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指银行将其资金通过各种途径运用出去以获得收益的业务。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主要包括贷款和投资(购买有价证券)两大类,本书仅介绍贷款类业务。

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人为金融机构,借款人为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贷款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㈠ 贷款的种类

⑴ 按贷款发放时是否承担本息收回的责任及责任大小,可将贷款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⑵ 按贷款使用期限的长短,可将贷款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⑶ 按贷款发放时有无担保品,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的突出特点是不需要任何担保和抵押,借款人仅凭信誉就可取得贷款,因此贷款风险较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已逐步从过去以信用贷款为主过渡到以担保贷款为主,信用贷款主要是对信誉卓著、确实有偿还能力的借款人发放。

担保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以自己或其保证人的资产作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根据担保形式不同,可将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是指以一定的保证方式,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要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抵押贷款是指按一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贷款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置抵押财产并优先受偿。可以抵押的财产主要有房地产等。质押贷款是指按一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而发放的贷款。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贷款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质押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并优先受偿。可以质押的动产和权利主要有存款单、仓单、提单、债券、可转让的股份和商标权、专利权等。

票据贴现是贷款业务的一种,与其他贷款业务的区别是:①贷款是事后收取利息,票据贴现是在业务发生时即从票据面额中预扣利息;②贷款的债务人是借款人,而票据贴现的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或承兑付款人;③贷款的期限相对较长,而票据贴现的期限一般较短。

㈡ 贷款的期限

贷款期限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借款人贷款用途和综合还贷能力、银行资金状况和资产流动性等因素。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发放的按揭贷款最长不得超过30年),票据贴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等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㈢ 贷款程序

⑴ 借款人首先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

⑵ 贷款人受理申请后,对借款人进行调查,调查借款人自有资金及其信用程度,调查借款的合法性、安生性、盈利性等情况,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核实抵押物、质物以及保证人的情况,测定借款的风险度。

⑶ 贷款人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决定是否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贷款人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⑷ 贷款时应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贷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如果是保证贷款,应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由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

若是抵押款或质押贷款,则由抵押人或出质人与贷款人签定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⑸ 贷款的使用。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的利息,到期归还本息。

㈣ 贷款的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实行审贷分离、分级管理的审理制度。审查的目的和内容主要包括:

⑴ 着重调查和了解借款人本身的情况,包括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

⑵ 了解借款人借款的用途和目的,是否符合国家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

⑶ 了解借款人以何种方式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是否合法,能否保证贷款的安全。

⑷ 判断借款人何时能够归还所借款项,确定贷款的期限。

⑸ 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来源和还款方式。

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是指银行不运用或较少运用自己的资产,以中间人的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在办理资产负债业务过程中衍生出来的,作为一种资产负债之外和占用银行资产较少的业务,它一般不能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直接反映出来。

按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功能和形式分类,可以分为结算类中间业务、担保型中间业务、融资型中间业务、管理型中间业务、衍生金融工具业务以及其他中间业务等六类。

㈠ 结算类中间业务

结算类中间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收付有关的业务。此外,进口押汇、信用卡等业务的主要功能是结算,也可以归为结算类中间业务。

商业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的主要工具有本票、汇票、支票、委托收款、汇兑、托收承付、信用卡等。上述金融工具中有的已在前面作了介绍,故在此只作补充。

⑴ 委托收款。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的债务证明,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⑵ 汇兑。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自由选择使用。

⑶ 托收承付。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交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收付双方必须签有合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㈡ 担保型中间业务

担保型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作出某种承诺、或者为客户承担风险等引起的有关业务。如担保函、承诺、承兑、信用证业务等,都可归入担保型中间业务。这类业务通常又被称为“表外业务”。

㈢ 融资型中间业务

融资型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传统信贷以外的其他融资服务的有关业务。如租赁、信托等就属于融资型中间业务。以下主要介绍融资租赁这种融资型中间业务。

⑴ 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企业的要求,购买企业所需的设备,然后出租给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有偿使用,当租赁期满后,再以一定价格出售给企业的一种经营活动。

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人通常是商业银行的信托部,出租人一般只负责筹措购买承租人指定设备所需的资金,而不负责设备的挑选、安装及维修等业务,租赁期限通常根据出租设备的使用期限而定。

⑵ 融资租赁的特征

融资租赁的特征有:一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二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三是以分期支付租金方式偿还本息;四是租赁双方是以合同为基础的经济关系。

⑶ 融资租赁的形式

①直接租赁。又称自营租赁,是融资租赁中常见的一种形式。一般由租赁机构根据承租人的申请,以自有或筹措的资金向设备制造单位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再出租给承租人。租赁期内,承租人用承租设备提取的折旧基金和新增利润等支付租金,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及保险由承租人负担。租赁期满,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产权转让费或名义价款)后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②转租赁。在转租赁业务中,租赁机构同时兼备承租人和出租人双重身份。当承租人向租赁机构提出申请时,租赁机构可先以承租人的身份向其他租赁机构或设备制造单位租入申请人所需的设备,再转租给申请人使用,租金一般比直接租赁高。租赁机构作为承租人向设备所有者支付租金,又以出租人身份向设备使用者收取租金,而设备的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没有直接的经济或法律关系。

③回租。指企业将自己拥有的设备按现值(净值)出售给租赁机构,再作为承租人向租赁机构租回使用的行为。这是一种满足企业资金急需的融资方式。作为租赁客体的设备未做任何移动,销售只是形式,承租人既保留了原有设备的使用权,又能使这些设备所占用的资金转化为增加其他投资的资金,从而使企业固定资产流动化,提高了资金利用率。

④杠杆租赁。是由融资租赁派生的—种特殊形式。当拟购买的设备价格昂贵(如飞机、船舶、勘探和开采设备等),出租人难以单独承担时,可由出租人自筹解决购买设备所需资金的20%-40%,再以该设备作抵押,以转让收租权利作为额外保证,从金融机构那里获得其余60%-80%的贷款。这种业务通常涉及到多个当事人和若干个协议,情况复杂,手续烦琐。出租人购进设备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以租金偿还贷款。在国外,这种租赁形式可享受加速折旧或投资减税的优惠,不仅可以扩大出租人的投资能力,而且可以获得较高的投资报酬。同时,出租人把这些优惠的好处通过降低租金间接地转移给承租人,因而杠杆租赁的租赁费用低于其他租赁形式。

⑤综合租赁。是指租赁与合资经营、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和产品返销等方式相结合,由承租人以产品偿还租金的租赁形式。

㈣ 管理型中间业务

管理型中间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利用自身经营管理上的职能优势,为客户提供各种服务的有关业务。如各种代保管、代理理财服务、代理清债服务、代理业务及现金管理业务等。

㈤ 衍生金融工具业务

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涉及衍生金融工具各种交易的有关义务。如金融期货、期权、互换业务等。

㈥ 其他中间业务

其他中间业务是指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各种中间业务,如咨询、评估、财务顾问、计算机服务等,大多属于纯粹服务性的中间业务。四、金融信托投资业务

金融信托投资是指财产(包括资金、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及债权)的所有者(法人或个人)通过签订合同将其财产委托于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全权代为管理或处理有关经济事务的信用行为。金融信托投资业务的主要内容是受托人运用资金、买卖证券、发行或回收债券和股票以及进行财产管理等。

㈠ 信托的职能

信托的职能包括融通资金、财务管理和信用服务。

㈡ 信托的性质

⑴ 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性。信托合同生效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从委托人处转移到了受托人手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若信托标的是债权,则受托人成为债权人,这样有利于受托人及时、灵活、高效地运用和处理财产,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受托人承担经营管理财产的责任。

⑵ 财产核算的他主性。信托是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受托人不收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但其在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中产生的亏损最终也由受益人承担,受托人只收取其提供劳务的报酬。

⑶ 收益分配的实绩性。信托机构按经营的实际效果计算信托收益,根据资财运用的赢利水平进行分配,因而付给受益人的盈利额并不固定。

㈢ 我国信托业务的范围

目前,我国信托机构开办的业务可分为以下五类。

⑴ 信托业务。主要有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财产信托和个人特约信托。其中信托存款是信托机构吸收的存款;信托贷款是信托机构动用信托存款、自有资金和筹集到的其他资金发放的贷款;信托投资是信托机构运用信托存款、自有资金和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以投资者的身份直接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投资。

⑵ 委托业务。主要有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委托贷款也称特定资产信托,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存入的委托存款额度内,按其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信托业务;委托投资是委托人将资金事先存入信托机构作为委托投资基金,委托信托机构向其指定的联营或投资单位进行投资,并对投资使用情况、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以及利润分红等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信托业务。

⑶ 代理业务。主要有:①代理发行股票、债券;②代理催收欠款;③代理收付;④代保管和出租保管箱;⑤履约担保;⑥经济咨询;⑦客户介绍;⑧代办会计事务;⑨代办纳税事务;⑩代办代理保险业务。

⑷ 兼营业务。主要有融资租赁、证券业务、房地产开发等业务。

⑸ 外汇业务。主要有境外外汇信托业务、在境外发行和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国际融资租赁、外汇担保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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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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