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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课堂笔记一(9)

发表时间:2011/11/16 15:23:1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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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考试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课堂笔记一(9)

例题: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时,应给予相应的补偿,确定该补偿数额的依据是()。(2000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

B.使用该土地的预期收益

C.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

D.土地使用者已交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答案:AC

解析: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掌握)

1、土地所有权的含义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体现形式,是土地所有者所拥有的,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排他性专有权利,可以细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能。

土地占有权: 指对土地的实际占有、控制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按土地性能和用途进行事实上的利用和使用;

土地收益权:指从土地上获得收益的权利,土地收益权是一项独立的权能。

土地处置权: 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处置的权利,它决定土地的归属,是土地所有权的核心。

2、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及范围

(1)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权能

1)土地所有者代表依法将国家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与土地使用者,国家对土地依法享有收益权,并保有最终处分权。

2)国家土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过出让、出租和划拨等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土地行使处分权的权限按《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确定。不具审批权限或超越审批权限处分国有土地,其处分行为无效。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土地行使收益权应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上缴土地收益。国有土地收益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国家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2)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1)城市市区即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收归国家所有。

4)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5)农村中的国有土地还有:

①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土地(不包括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

②国营农、林、渔场拨给国家机关、部队、学校和非农业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③国家拨给国家机关、部队、学校和非农业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④国家拨给农村集体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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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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