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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点评之八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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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中介组织”专题 

范文:遏制中介腐败要先明确组织定位 

近年来,随着中介组织的迅速发展和大量行政寻租与商业贿赂等腐败,借助中介之手来实现,我国社会中介组织腐败现象正日益严重。这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近日向媒体披露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腐败状况与治理对策研究》中的重要结论。 
现阶段我国中介组织腐败的行为,主要体现为行贿及帮助行贿、洗钱和参与侵吞国有资产等形式。在各种贪污腐败案件当中,利用会计师、评估师、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出具审计报告、财务资料、评估报告等文书的合法性,掩饰其贪污腐败等非法行为,以图蒙混过关、实现非法利益,已经成为某些官员寻租腐败颇为流行的惯常伎俩。 
那么,如何有效遏制中介组织介入腐败的现象?笔者认为,不妨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其一,改变以往只盯大权在握的政府部门和财权在握的国有大型企业而忽视中介组织的倾向,将中介组织纳入寻租腐败的监控范围,强化对中介组织违规腐败活动的监控。抓紧查处腐败高发领域的中介违规活动。这些领域包括:重大工程投资建设、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转让评估、贷款抵押资产评估、公司上市及年度财务审计、政府采购等寻租腐败的重灾区。仅仅惩处政府官员受贿行为而不惩处中介组织的行贿行为,不足以消除腐败源泉。对于涉及腐败犯罪的中介组织及其负责人要依法严惩,决不姑息迁就。 
其二,增强中介组织的独立性,深化产权改革,促进中介组织与国际接轨。准确界定政府与中介的关系,增强中介组织的独立性,是确保中介组织规范运作的前提条件。切断中介组织与行政权力的利益脐带,改变所谓二政府或准政府的定位,是避免其依托权力搞歪门邪道的重要前提。为此,要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介机构发展的经验,加快中介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中介机构,逐步实现中介机构兴办主体、投资主体和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加强中介机构内部的监督制约。中介市场应逐步实行对外开放,与国际接轨,让国内中介机构与外国中介机构进行平等竞争,在竞争中得到发展和提高。 
其三,完善中介组织监管体制,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和奖惩机制。对于在竞争性领域从事营利性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建立司法诉讼和行业内自主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对于非营利性中介机构,应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司法诉讼相结合的体制。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执业的准则和标准体系,赋予行业自律机构和政府专业监管机构以业内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权力。行业自律机构和政府监管机构要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要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认真记录中介机构从业情况,包括失信情况,并向公众和社会征信机构开放。授信人、社会公众和征信机构可以在不通知有关中介机构的情况下,对他们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积极开展行业内的信用评级等活动,加强社会舆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 
其四,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执业的法律制度规范。中介组织法律规范不健全是中介腐败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目前涉及中介组织活动的大部分领域尚缺乏完整的立法规定,因此应抓紧制定《民间组织法》、《社会中介组织法》、《中介组织促进法》等法律。此外,应进一步明确中介腐败的司法惩治标准,建议在民法、刑法及有关经济法中对中介机构违法及其认定,民事赔偿和刑事制裁的标准以及诉讼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尽快填补有关中介组织行贿或者帮助行贿的界定、惩罚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修改、补充和完善现有法规中的立法疏漏,以便于司法机关依法审理中介腐败型犯罪案件,从而从法律规范上加大对中介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大中介腐败的风险成本。

——新东方刘源选编自:《法制日报》 

社科院报告指出:一些中介组织正在沦为腐败中介  

近年来,随着中介组织的迅速发展和大量行政寻租与商业贿赂等腐败借助中介之手来实施,我国社会中介组织腐败现象正日益严重。这是中国青年报记者日前从中国社会科学院独家获得的报告《社会中介组织的腐败状况与治理对策研究》中的重要结论。报告撰写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林跃勤还强调,在我国商业贿赂、政府官员的寻租腐败等日益严重的贿赂腐败链条中,中介组织的影子越来越多,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和引发寻租腐败的状况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社会中介组织的腐败状况与治理对策研究》是社科院廉政研究协调领导小组的课题之一,从2005年开始,该领导小组每年都会组织一系列贴近现实的廉政建设课题。 
中介腐败三大行为:行贿、洗钱、侵吞国有资产 
报告认为,在各种贪污腐败案件当中,利用会计师、评估师、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出具审计报告、财务资料、评估报告等文书的合法性,掩饰其贪污腐败等非法行为,以图蒙混过关、实现非法利益,是一些官员寻租腐败的惯常做法。报告将现阶段我国中介组织腐败的行为主要归纳为三大类,行贿及帮助行贿、洗钱和参与侵吞国有资产,损害股东和消费者权益。 
…… 
政社不分、行政干预为一些中介组织腐败提供了条件 
报告分析中介组织腐败的原因时首先强调,政社不分、行政干预为一些中介组织违规腐败提供了条件。 
我国中介机构绝大多数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基于政府改革所产生的政府权力转移而产生的,如公证、律师、会计师等,以及基于市场需要而产生的中介机构,如咨询、信息、经纪等中介机构。许多中介组织(如贸促会、工商会、行业协会等)本身就是依托政府成立的,或者带有官办、半官办、官民合办的色彩。一些中介组织表面上和原主管部门脱钩,但实际上“明脱暗不脱”;一些中介组织的领导由现任政府官员兼任,或者担任顾问、名誉会长,或者是刚刚卸任的官员担任,实际上造成了政府、中介合二为一,结成利益共享体。政府不仅控制了中介组织的人事任免权,还是社会中介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中介组织只能成为政府的附庸。报告认为,这样的中介组织往往是一身二任的“双面人”:对政府代表企业,对民间代表政府,其从事的中介服务也带有某些政府行政干预的痕迹,一些中介组织甚至直接成为承担行政或司法部门某些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事实证明,那些与政府关系密切,具有协调政府和企业关系、生产要素配置等的行业协会、专业评估审计类中介组织,即协调类与鉴证类这两类中介组织,最有条件和方便直接与政府打交道,并容易成为与权力机构和官员共同参与寻租、企业单位争租的传媒对象,即腐败平台。 
同时,中介组织法律规范不健全也是中介组织腐败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多年来,除了《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经纪人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法》、《仲裁法》、《招标投标法》、《拍卖法》等与社会中介组织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外,涉及中介组织活动的大部分领域还缺乏完整的立法规定,还没有统一的《民间组织法》、《社会中介组织法》、《中介组织促进法》等专门、完备的社会中介组织调节大法。 
另外,报告还特别指出,加上中国反腐败历来重受贿而轻行贿,这在很大程度上放纵了中介腐败。如中国证监会对帮助上市企业搞欺诈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和撤销直接责任人的执业资格,最严厉的也不过是吊销许可证。与上市公司“圈钱”的暴利和股民的损失相比,这样的处罚显然偏轻,不足以起到震慑腐败的作用。 
盯紧高发领域是遏制中介腐败的重中之重 
林跃勤博士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介腐败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腐败,它本身不是以资源配置行政审批权为手段,通过发放批文收取贿赂或好处费;它也不同于在为实现商品或服务销售、获得工程承包权、政府采购权等过程中给予回扣的商业贿赂;它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方面,中介组织腐败因为权威而更加隐蔽。报告认为,协会、鉴证类等中介机构肩负着政府指定的责任,履行部分准政府职能,其活动具有法定权威性,为其违规谋利提供了方便条件。另一方面,由于中介机构与政府及司法机关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中介机构参与的公共权力控制者的“寻租行为”往往受到权力寻租者的庇护,而且中介机构具有信息、专业技能优势,从而使得其非法行为具有合法面目和难以调查核实。而即使核实了,但由于中介组织本身不具有行政职能,把主管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当作保护伞、“护身符”,拉政府大旗作虎皮,狐假虎威,不容易成为被追究责任的主角。 
针对中介腐败的特点,报告提出了多条对策建议,其中特别强调应该强化对中介组织违规腐败活动的监控,特别抓紧查处腐败高发领域的中介违规活动,这些领域包括:重大工程投资建设、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转让评估、贷款抵押资产评估、公司上市及年度财务审计、政府采购等寻租腐败的重灾区。 
报告还强调,准确界定政府——中介的关系,增强中介组织的独立性是确保中介组织规范运作的前提条件。中介组织脱离政府或准政府地位,是避免其依托权力搞垄断服务和搞歪门邪道的重要条件。 
此外,林跃勤博士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行贿与受贿行为是一对腐败的孪生兄弟,行贿经常诱导、催生受贿,直接或间接行贿是中介腐败的重要手段。“过去治腐的重心往往集中在受贿方面,而对行贿处罚存在疏忽或偏轻,使中介行贿或帮助行贿处于法律惩罚的盲区。仅仅严厉惩处官员受贿行为而不惩处中介组织的行贿行为,不足以消除腐败源泉。”林跃勤说,“因此,需要尽快填补有关中介组织行贿或者帮助行贿的界定、惩罚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修改、补充和完善现有法规中的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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