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大家备考2013年公务员考试,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公务员考试相关模拟试题,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更多信息关注中大网校!
1.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2.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被胁迫的人,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的,也是胁从犯
B.乙组织妇女卖淫,丙为其寻找卖淫女、联系嫖客,但从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对丙应当以乙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
C.甲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某晚故意不关财务室窗子、不锁保险柜,然后指使中学生乙(16周岁)潜入财务室窃取甲保管的公款、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D.丁是某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唆使投保人戊将自己投保的汽车烧毁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然后利用自己办理理赔的职务便利为丁理赔8万元,二人平分。丁戊构成贪污罪共犯
【解析】
1、D。根据《刑法》第2条关于正当防卫概念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时间是正当防卫的客观要件之一,它所要解决的是在什么时候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问题。必须是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防卫时间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开始时间:是指不法侵害的行为已着手侵害;二是终止时间:是指在不法侵害终止后,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已不复存在。一般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不得再实行正当防卫:第一,不法行为已经结束;第二,不法侵害行为确实已自动停止;第三,不法侵害行为人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本题属于第三种情况,在此种情况下,张某刺死王某的行为应当属于故意杀人。
2、D。《刑法》第25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3)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三个条件缺一即不构成共同犯罪。A项中的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并不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不属于共同犯罪。B项中的丙从不直接参与卖淫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不属于共同犯罪。选项C中的甲属于职务犯罪,而学生乙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判为盗窃罪,二者不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刑法》第382条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处。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这条规定,D项中的丁作为国有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骗保属于贪污罪,而戊与丁勾结,伙同贪污,构成贪污罪。
相关文章:
更多关注: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详细情况通知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