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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用消费提示消除“消费陷阱”

发表时间:2006/4/12 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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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用消费提示消除“消费陷阱”
   自2005年5月1日起,江苏省内的保险公司将对人身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实行投保提示制度。根据江苏保监局的要求,所有保险公司必须以向投保人提示投保注意事项的形式,告知保险产品的特点、风险以及保险公司在产品销售和服务提供过程中应尽的义务。这种做法,就把与保险公司义务和投保人权益密切相关的关键信息披露制度化了。

  据了解,过去,由于少数保险公司有意无意地不告知投保人保险的一些关键信息,致使投保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保险营销员故意隐瞒信息或误导、欺诈客户的事情也时有发生。据业内人士介绍,实行投保提示制度的目的就是避免因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以此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信息不对称”,就是经济关系中的一方知情,另一方不知情,而知情的一方有着利用信息优势去不正当获利的动机。现实生活中,因为买方与卖方信息不对称而设置消费陷阱的现象绝非仅出现在保险业:商品房交易中房屋面积出现缩水,物业管理做了过头承诺最终无法兑现,以草鸡的价格买到的却是肉食鸡,等等,这些都是消费信息不对称的后果。来源:www.examda.com

  众所周知,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不可能成为与消费相关的方方面面的专家,来逐一甄别消费信息的真假,来一步步地提防可能存在的陷阱。与此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消费陷阱,纵容了不良厂商的投机和冒险心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非常容易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因此,信息不对称的市场被专家称为效率低下、发育不健康的市场。市场竞争一再证明,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如果相关的法治建设跟不上,劣制品驱逐优质品的现象就会一再出现,必将导致消费陷阱层出不穷,商业道德的进一步沦丧,从而摧毁基于道德与法治基础上的社会认同心理。

  为了降低信息搜寻成本,帮助消费者获得足够信息,拥有更多选择权,保护处于相对信息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有必要建立一个信息对等交流的平台,保证消费信息发布的完整、连续和畅通。当前,消除消费陷阱的一剂良药是在各行各业推广消费提示制度,使行业主管部门从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出发,对相关企业和厂商作出关键信息披露的硬性规定,用制度设计和政策环境来尽可能地削减信息不对称。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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