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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发表时间:2014/1/26 16:28:11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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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一大批知民情、解民意、品行好、作风正、有威望的人民陪审员,以强烈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认真负责地投入陪审工作,参与审理了大量案件。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推行,增进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了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起到了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队伍已经成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
   第一,法院聘请陪审员越来越困难。由于陪审员都是兼职的,法院给予他们的补助也比较低,更为重要的是陪审员认为自己在庭审中的作用微不足道,有没有自己一个样,所以他们愿意做陪审员的积极性不高。同时对于法院来说,由于很难找到合适的陪审员,不得已让已经担当陪审员的公民无限期的担任下去,使这些人成为了名副其实的“陪审专业户”,这样的做法产生了诸多的弊病;
   第二,陪审员的素质不高和参审意识不强也制约了陪审作用的发挥。陪审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公民较高的宪法意识和法律观念之上的,而我国国民这方面的素质显然是有欠缺的。由于基本法律常识的缺乏和对诉讼程序的不了解,陪审员往往在庭审中难以对案件有正确的把握从而形成自己的见解,只能惟法官的马首是瞻;
   第三,陪审员即便参与了审判,也是审而不决,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由于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和二审再审的可能,合议庭的决议处于不确定状态,没有最终法律意义,由专业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以及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始终控制着最终司法权。于是,主要在一审中参与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就无力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施加自己的影响。

二、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重要方面。
     二是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同时,通过人民陪审员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及时化解纠纷,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三是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他们参与审判,对于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在合议庭内部形成自我约束机制,保证司法廉洁具有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还有助于抵御各种对司法审判的干预,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四是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司法具有权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人民陪审员大多在群众中间享有较高威望,他们参与审判,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使得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形成确信,进而自觉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人民陪审员在实际参与审判的过程中,对法院工作会有全面、深入、客观的了解,通过他们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法院工作的真实情况,消除社会上对法院审判案件中的猜疑和误解,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进制
     五是有利于民众对于司法的认同。对当事人来说,当他们意识到判决过程是由法官和跟自己一样的平民共同完成的时候,就会减少他们对判决的怀疑,从而有利于对判决的接受和执行;对一般民众来说,看到平民参与审判,会增强其对于司法的关注和认同。
     六是有利于促进审判方式改革。一方面,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合议庭的职权,这就需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使陪审员不仅要参与审理,而且要参与案件的裁判,彻底改革过去那种″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另一方面,审判方式改革需要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而搞好公开审判也必须要使陪审员真正履行职责,在公开审判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措施
    一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以及陪审案件范围的确定等问题上,一定要充分考虑辖区案件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和文化教育程度、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综合因素,建立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二要始终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树立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确保人民陪审员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要服从服务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相互关系,促进司法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四要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出成效。各地基层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把好人民陪审员的任命关,确保人民陪审员队伍素质。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支持力度,落实与人民陪审员工作相关的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加强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
    五要从立法上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把好进人关,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门槛,以保证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与现在《法官法》要求法官的素质达到基本一致。
    六要采取各种方式对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更新人民陪审员的知识层面,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并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考核,持证上岗,保障人民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真实发挥作用。
    七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在陪审案件的身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同时还要加强人民陪审员的权责意识,注重对人民陪审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人民陪审员既然是经受权行使与审判人员等同的审判权力,其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就应视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员。因此,适用法官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和监督体制,也都应适用在人民陪审员的身上。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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