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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北京社招公务员考试专项突破:法律常识

发表时间:2014/1/27 9:08:18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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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北京社招公务员考试专项突破:法律常识
  一、常识判断题型分析

  本部分包括两种类型的题目,请根据题目要求做出正确的选择。多项选择错选、多选、少选均不得分,但也不倒扣分。从题目要求里可以看出,北京社招的常识判断有多项选择题,根据历年的考试总结,多项选择一般是十道题。

  常识判断题一般为两种:一种是题干给出一个常识性的现象,备选项提供了这一现象产生的四种原因,要求考生选出最合理的;另一种是单纯性的知识测试,要求考生对题目涉及的知识要有一定的了解,并从备选项中找出正确答案。

  二、常识判断的备考策略

  我向来不主张花专门的时间来进行常识的备考,更不主张买所谓的常识部分的备考书!重要的是考生要重视平时的知识积累。在平时的学习、生活、工作中善于观察、勤于思考。对于基础性的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技以及历史人文常识要能够巩固掌握,对于社会中的新鲜事物、科技领域的新进展,要通过多看报纸、电视、网络等途径了解熟悉。

  二、常识判断的解题方法

  由于每个人本身的知识局限性,不可能有人把常识部分的所有题目做对,这样一来,如何应对不会做的题就很重要,但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具体的解题技巧主要有以下几种:

  (1)排除法。如果考生细心的话,便能够发现排除法适合于大多数题型。在这里,常识判断题也不例外。在考生解答客观题时,排除法便是较有效的解题方法之一,并且它也适合于单项选择题。在这部分题中,考生根据自己平时所掌握的知识,便会轻易的将最不适合题意的选项排除掉。甚至有些题可以直接将其他三项排除掉,选出正确答案。如果选项中有自相矛盾的,立即排除一个。其实有些题考生即使不能直接通过排除得出答案,也可以减小试题的难度,从而提高答题的正确率。

  (2)去同存异法。这种解题技巧适用于考生对题目不能做出准确判断的情况。当考生在阅读完试题题干和所有选项后,如果发现选项中有内容或者特征大致相同的,就可以将其排除掉,并保留那些差别较大的选择项,再将剩余的选项进行比较、判断,最终确定符合题意的答案。这样做的目的是缩小目标,提高答题的准确率。

  (3)第一印象法。有些试题,考生会有这样的感觉。在读完试题及选项的瞬间,大脑便有这样的一个强烈的信号,此题选某项。但静下来仔细考虑时,却又不知道为什么。这种情况下,考生可以先用其他的方法进行解答。如果仍不能找到合理的理由来确定正确选项,便可将第一印象的选项选出。虽然这种选法不能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但这样选出的答案往往是正确的。

  (4)比较法。在解答单项选择题时,考生可以将各个选项同题目要求进行纵向比较,并根据各自同题意要求差异的大小来确定最符合题意要求的答案。

  (5)大胆猜测法。这种方法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取的,因为它靠的是运气,正确率相当小。这种方法只有当考生运用其他方法均不能找到试题的正确答案时才可使用。猜测法,其最大的优点是可以避免考生在这种试题上过分深究,陷于其中而不能自拔,从而耗费过多时间并影响考生的情绪。这种方法虽然是靠运气,有时也有一定的命中率。

  四、法律常识常考知识点

  北京社招考试的时间已经不多了,如果考生朋友们有时间就可以大致的读一下,对考试是有好处的;但如果时间不够也不要强求,把上面的内容看了也就可以了。

  一)法理学部分

  1.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特征是:(1)意志性,法体现的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2)国家性,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权力的体现;(3)规范性,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确定人们的行为规则,以确立、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4)强制性,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违反义务的行为予以国家名义的制裁。

  3.法的适用

  广义的法的适用是指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被国家授权的非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狭义的法的适用仅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诉讼程序,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并且做出裁决的活动。

  4.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制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和补充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法律制定是一项专属国家的活动,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职权行为,任何政党、企事业单位、个人均不能进行立法活动。

  5.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通常与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

  基本原则主要有:(1)科学性原则;(2)民主性原则;(3)合宪性原则。

  6.法的制定程序

  法的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的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等法的制定活动中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在我国,按照法的制定机关性质不同,可将法的制定程序分为两种,即权力机关的立法程序和行政机关的立法程序。这里我们只对权力机关的立法程序作一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及立法实践,我国立法基本按以下程序进行: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和法律的公布等四个阶段。

  (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后提出的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

  7.法律冲突

  受一项涉及的国家的法律关系的牵涉,各有关国家的内容不同,效力并存的法律在调整同一项法律关系时产生的冲突现象。

  8.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它们是由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根据制定的机关和效力层级及范围的不同,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9.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10.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

  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主要由三部分构成:(1)各级人民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行政部门,即各级人民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机构;(3)事业组织,指那些因法律、法规授权而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按照法律、法规由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11.法律效力

  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12.法律关系

  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人们相互间结成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

  13.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法律关系有以下基本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4)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人们之间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14.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i)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及正确行使权力、权利的义务;(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该责任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以直接强制手段实施;或由当事人协商主动承担,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的保证。

  15.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1)刑事制裁;(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4)违宪制裁。

  16.法律监督及其构成

  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通过法律监督促使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

  17.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

  (2)行政机关的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二)宪法部分

  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的特征

  宪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三个:

  第一,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运作的原则等。

  第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3.宪法修正案(四)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因此对于宪法的每一次修改,都会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一次修改是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共14条。 ,

  4.国体

  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1)国体是国家的性质,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实施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因此,国家具有强烈的阶级性。一般地说,在经济领域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阶级总是控制或掌握着国家政权,处于统治地位。(2)注意国体与政体的区别。(3)我国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5.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政治协商会议不属于国家机构,也不同于人民团体。其主要的职能是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6.所有制经济形式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7.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8.经济体制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9.政体

  政体又叫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0.国家结构形式同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

  国家结构形式同政权组织形式关系密切。国家结构形式所体现的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权力关系,即职权划分的关系。国家结构形式着重于表现政权体系的纵的方面,即同领土结构相适应的上下间的关系;而政权组织形式则着重于表现政权体系的横的方面,即权力机关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间的关系、权力机关同人民群众间的关系。国家政权就是通过这两种形式表现出来的,国家政权如果离开这两种形式也就无法实现它的职能。

  11.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行政区域划分又称行政区划,既可以表示对国家领土进行划分的国家行为,又可以表示这种国家行为的结果。现行宪法规定的我国行政区划是:(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区域基本上划分为三级,即省级、县级和乡级,有些地方划分为四级。

  12.行政区域的变更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报国务院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13.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的异同

  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相比,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其共性表现在:(1)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我国地方制度的组成部分。(2)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一级地方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其个性表现在: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14.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或愿望的可能性。

  15.公民义务

  公民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

  1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

  17.国家主席

  在我国,国家主席与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结合,行使国家元首权。依据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的每届任期为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的职权是:(1)公布法律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案后,由国家主席公布;(2)任命权,即国家向全国人大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任命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命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3)发布命令权,即发布命令,公布法令。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4)外事权,即代表国家,接见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5)荣典权,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8.国务院

  国务院是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每届任期五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的职权主要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管理权、行政监督权和法律案提交权。具体是:(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命令;(2)提出议案;(3)组织领导全国性行政工作;(4)领导和管理各部门、各行业的行政工作;(5)保护正当和合法权益;(6)监督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以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1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地方政府正、副行政首长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

  地方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是:(1)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2)执行本级权力机关的决议,发布决定和命令;(3)管理各项行政工作;(4)对下一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5)依法保障各方面的权利。

  20.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特区行政事务,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维持社会治安;

  (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可以制定在本地实施的法律,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4)自行立法禁止叛国、颠覆国家等行为,自行禁止反国家组织。

  三)行政法部分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应急性原则。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3.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行政主体的范围

  我国的行政主体具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5.行政职权

  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6.行政职责

  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不能放弃和违反,否则会引起相应违法责任的追究。

  7.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8.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

  9.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它是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

  行政立法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征: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①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②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之密切关联的事务;③其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①它是有权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③它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10.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①国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①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②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③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

  11.行政立法的原则

  行政立法有三条原则:

  (1)依法立法原则。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

  (2)立法民主原则。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立法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行政立法。

  (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行政立法一方面要为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从而保证行政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当行政立法涉及对公民行使民主的行为的管理时,必须注意规定得合理适当。不能不当地限制以至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注意正确处理好维护行政权力的有效性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12.行政许可

  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

  2003年8月27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是继1989年《行政诉讼法》及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行政法制建设领域又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

  14.行政许可的特征

  行政许可的特征有:(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方权利或免除义务的行为;(2)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15.行政许可的作用

  (1)有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和其他义务的宏观控制。

  (2)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公共利益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3)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16.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方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换句话说,行政征收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有效方式,其基本目的在于满足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对物质的需要。行政相对方的财产一经国家征收,其所有权就转为国家所有,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由国家分配和使用,以保证国家财政开支的需要。

  目前我国行政征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因此,行政征收主要分为两大类,即行政征税和行政征费。

  17.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8.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两者区别主要在于:

  (1)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

  (2)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19.行政处罚的特征

  行政处罚的特征主要有:(1)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2)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其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20.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

  21.行政命令的种类和法律效果

  行政命令有两种:一种是要求相对方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称为“令”,如命令纳税,命令出境(外国人);另一种是要求相对方进行一定的不作为的命令,称为“禁(止)令”,如因修建马路禁止通行、禁止携带危险品的旅客上车。

  行政命令一经作出,相对方便有了相关的义务,必须按行政命令要求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否则须承受行政主体给予的处罚。

  22.行政监督

  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23.行政奖励的原则

  行政奖励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2)公正、平等原则;(3)奖励与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24.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25.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现实社会与经济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6.行政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其特征主要为:(1)行政程序是行政活动的方式、步骤、/顷序及时限的总和;(2)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行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与步骤。

  27.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2)相对方参与原则;(3)效率原则;(4)程序公正原则。

  28.行政违法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律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29.行政违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行政违法可以进行多种分类:

  (1)根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与行政相对方的违法。

  (2)根据行为的方式和状态不同,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

  (3)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30.行政责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31.

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

  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1)通报批评;(2)行政赔偿等。

  32.行政赔偿

  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33.行政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了三种赔偿方式:(1)金钱赔偿。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遭到违法分割或毁损以致破坏,若有恢复的可能,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34.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5.行政复议

  所谓行政复议,系指行政相对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36.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

  37.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司法活动的总和,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38.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所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

  39.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40.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总称。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行政诉讼中的翻译人、鉴定人、证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与诉讼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称为诉讼参与人,不具有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

  41.原告

  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2.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做出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3.代理人

  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其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人有三种情况:(1)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设定的为其进行诉讼的人。(2)指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经人民法院指定,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的人。(3)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是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

  四)民法部分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4)禁止滥用民事权利的原则。该原则包括: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原则,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3.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4.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是每项民事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因素,被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5.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能够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主要有:(1)不可抗力;(2)时间的经过;(3)人的出生和死亡。

  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活动(称为“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活动(称为“不作为”)。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必须能够依法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产生,其主要包括:(1)事实行为;(2)民事行为;(3)违法行为等。

  6.公民

  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凡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一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

  9.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0.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可分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11.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是:(1)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而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却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2.物权

  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13.物权的分类

  物权按不同的特点可分为四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2)主物权与从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4)准物权。

  14.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1)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2)它是惟一完全的物权;(3)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排他性;(4)其客体总是特定的物体和财产,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为。

  15.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该四项权能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它们构成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就是单位或个人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2)使用,是指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而对财产的运用;(3)收益,是指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而取得经济效益;(4)处分,是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是所有权中带有根本性的一项权能。

  16.债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其享有的权利称债权;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其负担的义务是债务。

  17.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主要有:(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5)主债与从债。

  18.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法律特征是:(1)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4)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5)其所确定的内容是符合法律的。

  19.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0.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1)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要件:①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②要约须是受相对人承诺拘束的意思表示;③要约须具备合同的各项必要因素。

  (2)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的要件:①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承诺之意思表示须与要约一致;③在承诺期间作出。

  21.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包括:(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争议的解决方式。

  22.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其他形式。

  23.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文学产权,是关于保护智力作品创造和传播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即版权)和邻接权;另一类为工业产权,是工业、农业、林业、商业和其他产业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无形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它是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2)它的客体必须有能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和首创性、新颖性;(3)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24.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它同版权系同义语,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前者指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具体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再现作品获得报酬权,二是演绎权。

  《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保护的作品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5.专利权

  所谓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即独占)的权利。

  26.商标权

  商标,俗称商品的牌子,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根据商标的构成不同,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根据商标的识别对象不同,商标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和服务商标。根据商标的法律保护不同,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

  27.人身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28.人身权的种类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内容。

  (1)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①姓名权;②荣誉权;③名誉权;④生命权;⑤身体健康权;⑥自由权;⑦肖像权。

  (2)身份权,指因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主要包括:①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②监护权;③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即亲权;④继承权。

  29.财产继承权

  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30.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继承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继承制度中贯穿着的基本原则有:(1)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5)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31.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2.遗产的分配原则

  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产的分配原则有以下几点:

  (1)一般平均原则。经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照顾原则。对生活特殊困难的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3)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4)协商原则。法定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要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33.民事责任

  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人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它是民事违法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34.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承担一般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四要件”为:

  (1)行为的违法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实施了违法行为才承担民事责任。

  (2)损害事实,具体地说,民事违法行为只有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责任。

  (3)因果关系。系指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4)主观过错。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违法行为人才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35.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它属于消灭时效,它的完成只消灭胜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它不消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不消灭实体权利。

  五)刑法部分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也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正式诞生。此后,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惩治、防范犯罪的实际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目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这是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

  2.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犯罪的定义与特征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4.犯罪构成的概念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意义在于:首先为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提供法律标准;第二,为确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法律根据;第三,为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四个要素。

  5.犯罪主体

  犯罪的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它包括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和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

  6.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1)犯罪的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就属于故意犯罪。犯罪的故意有两种:一是直接故意;二是间接故意。

  (2)犯罪的过失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3)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目的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内心冲动或起因。

  7.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当合法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必要的反击。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8.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9.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也就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

  (2)犯罪未得逞。也就是行为人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未得逞,未能达到犯罪的既遂形态。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另一种是虽然已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11.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12.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以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13.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1)主体必须是由三人以上组成的;(2)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3)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4)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4.单位犯罪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5.单位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且作出犯罪决定的是单位集体或其负责人;

  (3)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

  (4)单位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处罚。

  16.刑罚

  刑罚,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裁措施。

  17.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18.管制

  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刑法》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19.拘役

  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需要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

  20.有期徒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和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刑期可以超过15年,但最高不能超过20年。

  21.无期徒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一种刑罚。适用于罪行严重,但又没有必要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22.死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它是我国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23.罚金

  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

  24.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5.没收财产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26.量刑

  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活动。具体说来,就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的刑罚。量刑的一般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27.累犯

  累犯指因犯罪受到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累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普通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8.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之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适宜数罪并罚的三种不同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被判处的有死刑或无期徒刑,则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其中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对数个附加刑采用相加原则。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执行的刑期,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和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9.缓刑

  缓刑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当犯罪人满足一定条件后,便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如果违反了应当遵守的条件,则原判刑仍要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

  30.减刑

  减刑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制度。

  31.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违背职责义

  务,非法占有、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32.贪污贿赂罪的种类

  贪污贿赂罪包括下列罪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33.渎职罪

  渎职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亵渎职责、职务的犯罪行为。

  34.渎职罪的种类

  渎职罪包括下列罪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35.年龄与承担刑事责任的关系

  (1)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

  (2)已满14周岁的公民,犯以下各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36.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六)经济法部分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关于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科学的计划,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二是通过建立和执行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三是通过政府的职能行为,协调竞争性市场可能带来的市场矛盾。

  (2)社会本位原则。社会本位原则以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整为出发点,社会公共利益的满足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市场运行调控、社会分配调控密切相关。

  (3)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首要目标,也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基础。没有经济民主,就没有竞争。

  (4)经济公平原则。经济公平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具有独立的、平等的法律地位,国家对经济主体的活动应当予以平等待遇和保护。同时,在市场交易中每一个经济主体的权利行使以不侵犯或不妨碍他人的权利为限制。

  (5)经济效益原则。追求经济效益是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宗旨,提高经济效益也是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终极目标。

  3.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的体系有以下几种结构:

  (1)企业组织管理法。企业组织管理法是调整在企业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市场管理法。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在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公司有多种划分标准,基本划分方法是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不同划分为五类: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5.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权利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产、供、销和人、财、物两个方面;义务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对国家、社会、职工的义务三个方面。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采取厂长(经理)负责制,成立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民主管理,并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

  8.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我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中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主体的经营性、行为的违法性和结果的危害性的法律特征。

  11.证券法概述

  1998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主要适用于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证券市场的主体主要由证券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的服务机构、上市公司以及证券交易所构成。在证券法律关系中,这些主体既是权利享有者也是义务承担者。

  12.证券的种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证券做各种划分。从证券权利的内容上,证券可以分为商品证券和价值证券两大类。商品证券是指提货单、购货单、运货单等代表对商品享有请求权的书据。价值证券又分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货币证券指对一定数额的货币享有请求权的证券,如支票、汇票等商业票据。资本证券指代表一定资本所有权益与一定收益分配请求权的证券,如债券、股票。

  13.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是指经批准符合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募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程序将证券销售给投资人的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要求公司业绩、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良好,公司的融资行为能够承担耐投资者购买股票的责任。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是股份公司增加股份的行为,公司从社会上获得直接融资必须要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债券的发行分为金融债券的发行和企业债券的发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政府债券并不适田于该法的规定;企业债券的发行又分为公司债券的发行和非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不仅要符合《证券法》的规定,而且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14.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票据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照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1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

  17.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调整在国家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房地产是从事城镇土地、房屋的开发及经营管理活动的合称。房地产管理包括房地产的行政管理、企业管理及物业管理等。我国《房地产法》的适用范围是:在我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的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等。

  18.宏观调控法调整的方法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以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刑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方法为其特征,以经济和法律手段相结合为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论是运用经济手段,还是运用必要的行政手段,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调控范围、原则、目标、内容进行。因此,法律手段是宏观调控法的基本方式,是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手段”。

  (2)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主要运用经济法手段进行调节。

  (3)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为宏观调控的辅助手段。

  19.税收

  税收,或称租税、赋税、捐税等,简单地说,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称手段。

  20.税法

  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在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21.个人所得税

  是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并由获取所得的个人缴纳的一种税。(1)在税法主体方面,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可分为两类,即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其中,凡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2)在征税范围方面,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包括11个税目,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2.商业银行法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简言之,商业银行是经营一种特殊商品——货币资金的企业法人。

  我国商业银行,由三部分组成:(1)现有国家四大专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2)重建和新建的一批商业银行,目前已有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等;(3)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经营原则:“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23.信托

  是指当事人一方即委托人将财产转移或者设定于他方即受托人(或称信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即为第三人即受益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它反映的是一种三边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主体来划分,可以分为个人信托、法人信托。按照法律关系客体来划分,可以分为贸易信托、金融信托和不动产信托。按照信托的目的来划分,可以分为经济性信托、公益性信托。

  24.会计法

  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根据我国新修订的《会计法》,真实、完整、合法是其三大原则。

  25.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对外贸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外贸易法的原则有四项: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坚持平等互利;准许货物与技术自由进出口;逐步发展国际服务贸易。

  26.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为了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障法的原则有: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国家、用人单位、个人责任分担的原则,;基本社会保障与提高生活质量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障水平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27.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使劳动者在由于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中断劳动,本人和家庭失去生活收入时,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我国社会保险包括医疗、疾病、失业、老年、工伤、生育、伤残和遗嘱八个项目。

  28.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制度

  社会救助是在人们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社会和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救济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我国主要是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优抚安置是优待、抚恤、安置三种待遇的总称。优待是指对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由群众负担的优待金;抚恤是指国家对伤残人员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所栗取的物质抚慰形式,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安置是指对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军家属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区组织为提高各类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并帮助遇有一定困难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物质文化生活需求而提供和组织实施的福利性的收入保障和服务保障。

  七)其他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6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共107条,对公务员的概念、应具备的条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职务与级别以及公务员对涉及自身人事处理不服时的申诉控告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今年公务员考试要特别注意对这一热点的把握。

  二、反分裂国家法

  《反分裂国家法》于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ff-&布之日实施。

  制定本法是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牙巳罪;(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三、婚姻法

  1.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锗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

  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作出具体规定。

  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个人特有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约定财产:(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4)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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