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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人民时评:道德和法律,究竟谁撞了谁
现行法律虽无法超拔于社会习俗存在,但法律对于引导甚至重塑社会文明、道德规范,是能助一臂之力的
最近,这样的事件发生多起:老人倒地无人扶,旁边是一群保持安全距离围观的路人,有人想伸手搀扶,又有人出言阻止……
无数人在发问,我们的社会道德怎么了?
对社会道德滑坡痛心疾首的人们,立即会将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等判例视为众矢之的。的确,经过舆论不断发酵,关于老人摔倒“扶不扶”,大众的第一反应就是“彭宇案”带来的恐惧感。法院判决的模棱两可至今仍为人诟病。彭宇案判决书使用了“从常理分析”、“更符合实际的做法”、“与情理相悖”之类的措辞,来判断彭宇之责;而许云鹤案则在证据不足的情形下,用了“必然”、“定然”等主观判断,来做过错推定。
当真相扑朔迷离的时候,局外人妄断是非都是轻率和不负责任的行为。如果被告真的撞倒老人却不肯承认,还要编造动听的助人为乐借口,是极不诚信、不道德的行为;如果老人没有被撞却强诬被告,同样极不诚信,更在媒体与网络的放大效应下,对社会向善之心造成极大伤害。
值得分析的是,为什么法律会有“从常理分析”得到“必然”、“定然”的推断?“常理”不正是社会道德现状的反映吗?
法官眼中的“常理”是,如果不是你撞的老人,自然不用扶,更不用送去就医。可悲的是,我们在现实中的感受,确乎如此——活雷锋,毕竟不是社会的常态。而同样的事情,倘若发生在一些文明程度高的国家,路遇病患或需要帮助的人,几乎总有人毫不犹豫地伸出援手。或许,这是因为他们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后顾之忧,不会有“不是你撞的你就不必扶”的“常理”——就像新加坡的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
那么,法律和道德,究竟是谁把谁给撞了?这就像鸡生蛋还是蛋生鸡一样难以定夺。事实上,社会秩序本来就遵循着一个从习惯到习俗、从习俗到惯例、从惯例到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
不过,现行法律虽无法超拔于社会习俗存在,但法律对于引导甚至重塑社会文明、道德规范,并不一定存在冲突。比如,倘若法官能坚持不受舆论干扰,坚持“谁主张,谁举证”以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等司法原则,而不是轻率地推出一个证据模糊、是非含混的判决,那么,恐怕给社会道德走向带来的负面效应要轻得多。
如果更进一步,在社会道德摇摇欲坠的时候,请法律出手援救呢?曾经从戴安娜车祸纠纷中获悉,英国设有“见死不救罪”:如果“没有对涉险人士予以协助”,就会面临法律惩罚。为了匡扶社会道德与正义,立法能否助一臂之力?如果见义勇为有奖,而见死不救可能涉嫌犯罪,那么,被摔倒的社会道德或能有被扶起的可能。
依靠法律拯救道德,确实不得已。法律只是扶助道德之一途,在经济急剧增长、城市不断扩张中,曾经倚仗熟人社会道德压力来规制行为的文化传统,正岌岌可危,在情感约束越来越少的“陌生人”社会里重建道德规范,我们还任重道远……
明清园林终究不是私产(人民时评)
不考虑公益职能、公共属性,把自己等同于以逐利为唯一目的的市场主体,是一种迷失
初识北京者,往往会惊讶于俯拾即是的文物资源。胡同深处,住户往来的四合院,垂花檐柱可循迹显赫的背景;寻常巷陌,车马喧腾的市场,精美砖雕可辨读历史的风烟。然而,近日有媒体报道,北京部分园林古建保存状况堪忧,一些甚至遭蚕食成为饭馆。
的确,近代以来风云变迁,古都的老宅子、旧园林,权属关系复杂。或属国有,或归私人;或被单位占用,或成住宅杂院,不一而足。然而,对于不可移动文物,无论情况如何,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一个基本原则是“不改变文物原状”。
市场化浪潮之下,一些人不能以保护之心对待文物,反而将之过度“资源化”。对少数管理部门而言,文物成为他们随意用来牟取私人利益、部门利益的“私产”;一些幸运的私人所有者,更是在利益驱动下,寻找管理漏洞,汲汲于文物的“变现”。这一过程中,不破坏已属幸运,更遑论保护了。
如刘老根会所租用的晋翼会馆,搭罩棚、修山墙甚至挖泳池,是否还亭台依旧?那桐故居虽未列为文保单位,但这座“有山可观水可听”的院落变身饭馆,烟熏火燎之中,也难免雕梁画栋失色。不少性质明确的老牌文保单位,同样陷入争议中。故宫的建福宫办会所,激起极大波澜;承德的避暑山庄,会所也现身其中。
近日,国家文物局发布新规,禁止国有文保单位经营性活动背离其公共文化属性。实际上,即便并非国有文物,也传承着历史记忆、携载有文化基因,同样有“公共属性”。所以文物保护法才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需要报备。而那些国有的文物,更是典型的公共资源,理应为人们所共赏、共享、共保。
不仅仅是园林古建,还有一些如公共体育馆、公园之类的公共设施、公共资源,也穿上“私”的外衣,大打营利旗号。收取适当费用,用以管理、维护或提供更好的服务,原本未为不可。但如果不考虑公益职能、公共属性,把自己等同于以逐利为唯一目的的市场主体,同样是一种迷失。
文物保护法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对于有历史价值的文化遗存,不管是作为文物严格保护,还是作为公共资源妥善开发,引入社会力量都是值得探索的方向。即使是吸引社会投资搞“商业开发”的模式,也并非就与文物保护宗旨相悖。然而,“藏宝于民”甚至“藏宝于商”,更需加强管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文物,谁来管、如何管,我们仍未能很好地回答。如果不能明确属性、厘清权责,如果缺少完善的决策机制、监督机制、追责机制,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平台引入社会力量,那些紧锁于馆中、深埋于地下甚至隐迹于闹市的历史文物,可能就只能定格于模糊的老照片了。
故时池馆,旧日楼榭,都诉说着林徽因笔下“时间上漫不可信的变迁”。如若让鸟鸣蝉唱、影壁飞檐,终湮没于霓虹的闪耀、汽笛的喧嚣,我们将再听不到时代变迁的歌唱,只能在惭愧中默对后来者的指责与嘲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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